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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强制拆迁前须依法举行听证
来源:新华网 岳德亮
2007年04月09日 15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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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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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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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近日立法规定,禁止断水断气的野蛮拆迁,强制拆迁钱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缓冲时间,倾听各自意见,疏通拆迁户的诉求渠道,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须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部门要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市、县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违规实施强制拆迁的等情形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上述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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