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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本不值得感激
      来源:扬子晚报  曹林   2007年04月11日 10时5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城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执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长沙某店主近日在人行道摆摊被城管逮了个正着,令店主没想到的是,城管在对其违章行为拍照存档后并未开罚单,只是与其签订了一份《不再违章保证书》。长沙市城管部门近日实行了城管执法“首违免罚制”,签订“以后不再违章”保证后就可免除处罚(4月10日《长沙晚报》)。

  同其他地方、其他领域许多类似制度一样,该制度出台后立即获得了“执法人性化”的赞誉,认为这个制度很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那个免罚的店主就感激涕零地称:城管部门能给初次违章者一次机会,感觉很有人情味——我认为,公众毫无必要以受恩赐者的感激心态去看待这个制度,“首违免罚”根本不是城管突发善念的恩赐,并非什么人性化,而是公众本在法律框架中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种应得权利许多年来遭到了执法者的故意遮蔽。

  如果说人性化,应该是我们的法律很人性化。是人,总有疏忽大意和放松警惕的时候,总有着一些难以克服、又不至大恶的人性弱点,比如不小心闯红灯和一念之差下的轻微违法。越人性化的法律越让人敬畏,法律能尊重人性,也就使法律在人面前有了一种巨大的道德力量,所以我们的立法者在制订许多法律时都把人性化地对待这些可宽容的弱点融入了法律,非常设身处地地考虑到了人们一些不可避免和可以原谅的弱点。就拿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来说,就详细规定了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制度:比如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实际包含了这样的人性化意图:首次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受处罚。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许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制度,人性化的对待是公众的应得权利,可在现实执法中,这些人性化的制度被某些掌握着罚款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者故意雪藏和搁置了,故意让其成为一个个“休眠规定”和“花瓶权利”。

  当罚款主义如此横行、罚款自由裁量权被长期滥用、人性化条款被长期搁置的时候,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性化条款被集体遗忘了,人们忘记了自己本该拥有许多“免于处罚”的法定权利,形成了“法律就是严罚”的幻觉。当有地方出台“首违免罚制”,声称要原谅人们首次轻微的违章行为时,人们会觉得这是执法者的恩赐,会对这种人性化之举感激涕零,而不知道,“首违免罚”仅仅是在重申一个被长期搁置的法律规定,仅仅是执法者回到守法的轨道上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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