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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何必要加个尾巴?
来源:广州日报 岳红
2007年04月11日 11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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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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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漆某在广州六二三路被小轿车撞伤,双方对簿公堂。由于漆某在广州市生活和工作已满一年以上,近日,荔湾区法院按照城市居民标准,判令司机向漆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5.97万元(4月10日《信息时报》)。
这个消息让人欣慰,经过社会的不断呼吁争取,现在总算看到了“同命同价”的影子——但获胜的理由又是那么叫人心痛:就是农民工已经在广州生活和工作了一年以上,要不然……
我们同在一个国度,用的是同一部法律,不管是法律还是生活消费,都根本不会因为地方不同而区分对待,身体受到伤害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更不会因为你是乡下人而用不同的价格,而现实中却出现了“同命不同价”,按照一些地方的标准,同是一条命,农村人和城里人竟相差将近三倍。
分析一下“生命不同价”的法律条文就能看出,原来的法律条文重视的是一种“生命的创造价值”,生在城市,因为地区差别的不同,他们和农村人口比起来往往能创造和得到更多的经济价值,于是“身价”就高了——却忽视了“生命本身的价值”是没有地位和身份差别的。
“同命同价”是大势所趋,既然要革除弊端,就要彻底干净。这个官司告诉我们,如果不彻底革除,还会给人留下空子可钻,造成新的不公平,留下这样一个尾巴毫无意义,只能说我们对农村人的生命价值还保留一分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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