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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BT案例下载实证研究
    张海敏   2007年04月12日 17时2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BT”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在网络环境中非法传播者传播网络作品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使用BT方式传播网络作品是目前较为典型的一种作品传播方式。

一、案情介绍

  2005年1月12日全球首例网上发布电影BT种子网络使用者在香港被捕。1月10日,香港海关在一个新闻组讨论区内追踪到一网名为“古惑天皇”的网络使用者,当时他正在上载三套有版权的电影《夜魔侠》、《宇宙深慌》及《选美俏卧底》。关员不动声色,先加入新闻讨论组成为会员,然后下载电影以便获取证据。当证实有人通过BT上载影片与他人分享时,便即向互联网服务供货商索取“古惑天皇”的数据。12日,关员到“古惑天皇”的屯门住所拘捕他。关员同时在现场查获两台计算机及一批正版电影光盘。“古惑天皇”其后获准以五千元保释。

  被捕者“古惑天皇”在网上多个新闻组颇有名气,经常将电影制成BT种子,上载到新闻组与人分享,并在每段影片中加上图片(即漫画《古惑仔》陈浩南的模型公仔图),表示影片由“古惑天皇”发放,有品质保证。

二、技术背景

  BT全名为BitTorrent,最初是指一个P2P下载客户端(点对点下载软件),后来由于下载客户端种类的不断增多,其意思逐渐演变成一种下载协议(BitTorrent协议)或下载方式。

  使用BT下载的一般顺序是,甲用BT软件制作一个拟发布文件的.torrent文件上传到BT发布网页,其余的使用者(如乙、丙、丁……)从BT发布页搜索到自己需要的.torrent,然后用BT客户端打开.torrent文件开始进行下载。当乙、丙、丁等使用者下载了一定数据后,就会开始上传其已经下载的数据。具体而言,甲在上传者端把一个文件分成了Z个部分,乙在甲的电脑上随机下载了第N部分,丙在甲的电脑上随机下载了第M部分,这样乙的BT软件会根据网络情况到丙的电脑上去下载丙已经下载好的第M部分,丙的BT软件会根据网络情况去乙的电脑上去下载乙已经下载好的第N部分,这样不仅减轻了甲的电脑的负荷,也加快了乙、丙等的下载速度。同时这样下载可以减少地域之间的网络条件限制,比如说丁要连到甲去下载的话可能才几k/s,但是要到乙和丙的电脑上去下载就可能快得多了。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乙、丙、丁等下载者可以同时连接到彼此的电脑上去下载,这样用BT软件下载的人越多,下载的速度也就越快。

三、BT下载的法律分析

  (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

  虽然首例因网上发布电影BT种子而被捕是发生在香港,但是BT软件的使用则是遍及整个网络世界。那么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应当如何看待这类使用BT非授权传播作品的案件呢?

  1.文件最初上传者的行为分析

  文件的最初上传者(如前文的甲)未经许可把电影上传到网络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上传者在上传影片中加入自己的个人信息,利用上传影片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或者获得网友的好评,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样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即上传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修改了作品。

  2.文件下载者的行为分析

  下载者(后来也成为上传者的乙、丙、丁等)的下载行为并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其随后的上传行为则和最初的上传者一样侵犯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如果一个下载者随后上传了整个文件,那么无疑他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但是如果一个下载者只上传了文件的一部分而非全部,那么由于上传文件块是BT软件随机选择的,所以由这个下载者上传的文件不能构成一部完整的作品,甚至不能构成作品有效的一部分。那么这个下载者的上传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呢?

  笔者认为,不管下载者上传的是全部文件还是文件的一部分都构成对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为上传就是对作品或者作品一部分的网络传播,即使上传部分不构成作品有效的一部分,这种上传行为也构成对最初上传者的帮助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文件下载者(即后来的上传者)帮助文件最初上传者传播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件,二者都是该文件的非法传播者,二者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

  3.提供网络服务者的行为分析

  提供上传.torrent文件服务的BT网站在BT下载全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中间环节。文件最初上传者要通过BT网站发布.torrent文件,文件下载者要通过BT网站寻找自己需要的文件并下载相应的.torrent文件。在网络中使用BT软件未经授权传播作品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绝大多数BT网站也是靠此生存的。提供上传.torrent文件服务的网站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传播文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帮助文件非法传播者传播文件的侵权故意。因此,提供上传.torrent文件服务的网站与文件的非法传播者构成共同侵权。

  要保护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势必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一些义务,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加以太过严厉的责任并不利于网络的发展,同时如果得不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配合也很难得到文件非法传播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就更不利于侵权纠纷的解决。一些国家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了所谓的“安全港”制度。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对保护措施的分析

  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应当是“画饼”,而应当‘是能够落到实处的保护。可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并不能很好地保护使用BT等P2P软件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从BT传播文件的方式来看,要把上传特定文件的最初上传者、下载者(同时也是上传者)的真实身份调查清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一个热门文件一般有成百上千人同时下载,累计的下载完成人数可以达到上万人。而众多的BT网站每天发布的新.torrent少的可以达到几十个,多的可以达到上千个。虽然统计世界上到底有多少个BT网站非常困难,但可以估计的是这个数字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这么一个庞大的侵权人数,足以令势单力薄的普通著作权人望而却步。即使是资金雄厚的大公司也不愿意陷入这么一个对手众多的民事诉讼中。当然,这类案件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处理,但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力、财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它们也不可能经常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保护使用BT等P2P软件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呢?从著作权人的角度至少可以提出以下的三种途径:第一,关闭BT网站。前些年美国的Napster案中Napster公司由于诉讼结果的不利导致最终破产,唱片业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最终结果。最近Grokster和StreamCast案中,著作权人依然要求法院判令关闭相关网站。由此可以看出,请求法院判令关闭侵权的BT网站或许是著作权人最希望、最可能采取的措施。没有BT网站发布.torrent文件,所有的问题似乎都可以得到解决,最初文件上传者无处上传.torrent文件,下载者无处下载.torrent文件,没有侵权过程中的重要一环——.torrent文件的存在,使用BT侵权将很难实现。第二,禁止使用BT软件。把BT软件在网络上赶尽杀绝或许也是一些著作权人的希望。让政府发布禁令,禁止各网站提供BT软件的下载,或者采用技术措施限制BT软件的使用。这样只要控制了BT软件这个关键性工具,也就控制住了使用BT侵权。第三,强化软件开发者的责任。通过立法规定,让软件开发者改变软件运行方式来控制使用BT软件非法传播文件。

  但是以上三种途径目前看来均有一定的困难,随着新开发出来的BT软件的升级换代,BT软件使用者的具体细节与下载计划被保存得相当隐秘。而强化软件开发者的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中实施起来也并非易事。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具有的地域性和网络的跨国界性之间的矛盾很难解决;即使签订了相应的国际条约,也很难在技术上对软件开发者开发什么用途的软件进行监控。

四、小结

  BT软件的出现给网络使用者带来了方便快捷的文件传播方式,同时也向现行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中传统著作权制度在著作权的保护效果方面很难令人满意,许多作品的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几乎就是处于失控状态,而传统著作权制度却拿不出有效、妥善的保护措施。随意登录任何一个BT网站都可以看到,虽然抓捕了一个“古惑天皇”,但是许许多多的“古惑天皇”仍然在继续非法传播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在网络环境中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因此重新构建适应网络环境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是需要我们认真面对的一个课题。

  【作者介绍】邯郸学院法政系

注释与参考文献

  张建军.全球首例网上发布电影BT种子网民在香港被捕![EB/OL].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63320.html.

  BT爱好者论坛.BT运行原理分析及内网提速方法[EB/OL].http://bbs.btchina.net/showthread.php?s=b07e169f87e752e37be6a5f8934ac70a&threadid=4099 .BT爱好者论坛.玩BT之新手完整解析版[EB/OL].http://bbs.btchina.net/Showtheread.php?s=b07e169f87e752e37be6a5f8934ac70a&threadid=9217.

  .torrent文件中只包含拟发布文件的文件名、文件大小,目录结构信息、对传送数据进行效验的数据和tracker服务器地址,torrent文件大小一般为几十K。

  BT下载方式的特点是BT软件会自动把数据优先传给上传速度快的人。BT下载方式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下载者必定要成为上传者。如果一个BT使用者只是下载而不同时上传的话,BT软件会自动调整给他分发数据的速度,最终可能导致这个使用者下载不完文件。

  BT下载的机制与传统的http、FTP下载相比较为特别。由于http、FTP下载都需要把拟下载的文件置于服务器上,用户必须都从服务器上下载。那么当用户越多时,服务器上需要的带宽就越大,平均到每一客户端的带宽就越少,单个用户的下载速度就越慢。

  《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文件的最初上传者未经授权在作品中添加自己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对作品的改动。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修改权的行为。

  因为上传文件块是BT软件随机选择的,被其他下载者下载的不完整的文件就难以打开或者观看,因此不构成该文件有效的一部分,虽然在理论上它可能在将来构成该文件的有效的一部分。

  这里的共同侵权属于共同加害行为,即文件最初上传者在下载者的帮助下共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分别实施了帮助行为和加害行为;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主观上要具有共同过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需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参见: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07。

  因为只有具备丰富文件资源的网站才能吸引更多网民去访问。如果网站只拥有经过授权的文件资源,那么该网站就会因为资源稀少而吸引不到访问者,这样的网站在网络中生存较为困难。

  这里所谓的“安全港”(safe harbor)制度是指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设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制度。美国《数字化时代著作权法》中有较为典型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享受责任限制待遇的前提条件,具体为:(1)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拒绝为反复实施侵权的用户提供服务;(2)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干预版权人采取的标识或保护其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第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两种责任限制条款,从而确定了责任限制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系统或网络存储了侵权材料的情形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均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责任。第三、规定了责任限制制度的具体内容,通过一套“通知”程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通知、反通知的效力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符合相应责任限制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事就可以避免可能存在的责任风险。参见:常子轩.浅论“安全港”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统一适用[EB/OL]].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910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Napster软件是由年仅19岁的Shawn Fanning所设计。在下载安装Napster软件完成注册后,使用者即可连上Napster的中央服务器,在搜寻列里输入关键词,从所有Napster使用者分享出来的MP3音乐档案中,找到指定的音乐,再透过点对点(P2P)的传送方式,直接从其它网络使用者计算机中将MP3音乐下载过来。同时,Napster软件也可以管理和播放使用者所有的MP3。由于Napster软件可让使用者自由编辑、上网与朋友分享、交换MP3数字音乐,特别受大学生喜爱。免费在线音乐交换风靡一时,Napster公司也在短短的时间内用户发展到5000万。对唱片业造成极大的冲击,故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与环球、BMG、新力、华纳、EMI等五大唱片公司于1999年12月6日联名控告Napster Inc侵犯著作权,造成其CD销售量减少。起诉主张被告Napster Inc.的NaPster软件程序对于原告录音作品构成“辅助侵害。与“代理侵害”,申请法院颁发禁令,关闭该网站经营。谭筱清.Napster案和Grokster StreamCast版权侵权纠纷评析[EB/OL].http://www.chinaiprlaw.cn/show-News.asD?id=4150.

  Grokster有限公司(下称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网络有限公司(下称StreamCast公司)是美国的两家提供免费软件下载服务的公司。尽管两公司分别独立注册商标、独立在市场出售、发行各自的软件,但平台最初都是由同样的FastTrack网络技术支持,并被准许在公司的共享软件中使用该网络技术。结果是这些软件用户的平台基本上可以通过Grokster公司受让的Kazaa Media DesktoP的软件超级链接点错接到同一个对等网络,以“P2P”技术毫无障碍地交换共享文件。这一方面强化了这些对等Peer之间的联系,交换音乐文件、图像文件、应用软件、电子图书与电子文档作品等文件与信息。而对于众多爱好电影和音乐作品的网络用户来说,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必购买就能够从其他用户那里得到他们想要的电影和音乐作品,而其中显然存在很多未经合法授权的内容。StreamCast公司后来使用的是“开源”的Gnutella软件技术,并发行更加先进的Morpheus软件。StreamCast公司的网络用户通过登录该公司的网站,直接下载Morpheus软件,下载该软件的网络用户不需要使用超级链接点便可以相互间直接进行资源共享;包括MP3音乐文件等。因此,原告电影和音乐制作者(M-G-M)等向法院控告Grokster公司、StreamCast公司免费提供的P2P软件系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要求法院裁判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侵犯版权,责令Grokster公司停止软件下载服务、StreamCast公司关闭其网站经营。谭筱清. Napster案和Grokster StreamCast版权侵权纠纷评析[EB/OL].http://www.chinaiprlaw.cn/show-News.asp?id=4150

  如限制特定端口连接、限制上传速度、限制并发连接数、防火墙过滤BT网站的网址等等技术措施。参考: etuotech.运营商VS BT[EB/OL] http: //bbs.btchina.net/showthread.php?S=alfld98f0025eb9c13f748450073eb40&threadid=422179

  现有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很难对作品做到完善的保护,而单纯依靠法律惩罚措施来惩罚和威慑那些侵权者,效果并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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