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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不能随意出租
      来源:北京晚报   2007年04月17日 14时0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经济适用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建经济适用房本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然而,近日在记者走访房屋租赁和二手房市场时却发现,由于疏于监管,目前经济适用房租赁和转让过程中的一些行为明显违背了政府的相关规定。

  出租经济适用房

  问题1 经济适用房随意出租

  存在问题:记者搜索了百环家园、三环新城、回龙观、通惠家园等经济适用房项目,发现这些楼盘的出租信息少则几十条,多则三四百条,其中一条由中介公司发布的信息称,百环家园的一套建筑面积125平方米3室2厅2卫、高档装修的房子租金3800元/月,该信息还介绍说,该小区临近国贸东三环,交通特便利,是买房、租房的首选。

  问题2 不知出租也需补缴收益

  在天通苑东区和北区的几家房屋租售中介公司,当记者询问有房要出租需要交哪些费用时,工作人员均表示,房东和租户只需各向中介公司交半个月的房租即可。记者继而提出,有规定要求个人所购经济适用房出租前必须向政府补缴收益,否则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您记错了吧?我们只知道经济适用房出售时,得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出租哪还用补缴收益啊。”记者随机采访后发现,10人中仅一名从事土地工作的人知道出租经济适用房要补缴收益。

  问题3 补缴收益没人管理

  听到记者提出租房还要补缴收益,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都觉得很不可思议,“现在没人管这事儿,您干嘛还非要送上门去交钱啊。”一位房屋租售业内人士透露说,只有少数房主知道要向政府补缴收益后才能出租,但是根本没有人交这部分钱,“这也不能怪房主,因为连我们中介公司都不知道该到哪儿去交钱,也从来没人来查。”

  出售经济适用房

  问题多份合同制造原价出售假象

  在天通苑的各家房屋中介公司,屋里屋外都贴满了出售信息,其中不乏2005年7月才办理入住的天通苑北区。工作人员说,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照样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原价2650元/平方米购买的房子在5年内出售时,合同上标明的仍然是按照原价出售,而实际要卖出的房价(比如5000元/平方米)与2650元/平方米之间的差价,则可以按照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等费用要求购买者给与补偿,并以补充条款或签署另一份合同的方式来确定。这样既可以在5年内将经济适用房出售,同时又逃避了向政府补缴收益的费用。

  律师提醒

  谨慎租用经济适用房

  对于租房人来说,如果您租的是经济适用房,而房东又没有向政府部门补缴收益,“不出事没关系,一闹出纠纷来即便有合同也未必能得到保护。”魏律师提醒说。

  相关规定

  租售都应补缴相应收益

  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律师说法

  从公平看应补缴收益

  汇源律所的魏晓东律师表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用来解决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的,因此在出租出售前,都要先通过补缴收益而变为普通的商品房。即便是那些经济窘迫靠房屋租金维生的人,只要他们有房子住,就说明他们面临的是经济困难,而非居住困难。因此,从整体公平的角度看补缴收益是应该的。同时,政府既然出此规定就应该有人监管,否则租房和购买二手房的人在租购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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