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国家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就业促进法(草案)意见:促...
·
公安部发言人:让媒体说话,...
·
中国银联停止向发卡行收取转...
·
北京首个行政复议接待处挂牌
·
河南法官湖北遭暴打事件:6...
·
东方大律师设立法援奖励基金
·
央行:《物权法》在动产担保...
·
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开审 ...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表决通...
·
劳动合同法草案争议再起 ...
·
三大诉讼法修改均有进展
·
物权法草案作出六十余处修改
·
物权法草案第七稿已完成
·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修改民...
·
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列入200...
·
国家1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
更多立法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
·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书评
·
加强检察委员会决策及其执行力度的几点建议
·
行政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及其现实启示
·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研究
·
公务法人研究
·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以民法诚信原则为参照
·
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的内涵辨析
·
行政法律裁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衡量方法――对一个行政案件法律推理过程的具体考察
·
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
·
简论我国行政诉讼期间制度的缺陷及重构
更多理论文章>>
就业促进法(草案)意见:促进就业关键要明确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毛磊
2007年04月20日 15时4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就业促进法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月25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截至4月17日15时,共收到意见7248件。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除了继续对反对就业歧视、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合理收费、统一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加大对就业弱势群众的扶持力度等问题提出意见外,这一阶段的意见还集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建议对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平等原则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草案应当对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平等的原则规定可量化的指标,比如在非特殊行业中女性的比例应该不低于多少,对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雇用残疾人给予何种政策上的优惠等等。有的建议对一些国有企业招工不公的问题予以关注,促进就业公平。目前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仍然保留计划经济体制下所谓“补员”的传统,对本行业职工优先录用,造成事实上的歧视现象。建议对用人单位“自主”用人的权利应予明确界定。
——建议对职业资格考试及证书制度予以规范。
有的意见提出,目前各种名目的上岗资格考试过多过滥,一方面给就业者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抬高了就业门槛,阻碍了就业。建议明确规定只有那些具有直接社会危险性的职业才需要上岗证,对其他没有必要的职业资格考试予以取消。有的意见提出,实行职业证书制度,对相当部分的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增加就业成本,也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劳动者被挡在就业大门之外。建议除特殊工种或者行业外,不必什么职业都要求资格证书。
——建议增加有关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金账户的规定,以促进跨区域就业。
有的意见提出,为了保障跨区域择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建议草案增加规定:“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如果没有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金账户,跨区域择业的劳动者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会遇到困难,无法保障他们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制度的利益。
——建议规范和统一各地负责就业工作的机构与职责。
有的意见提出,目前各地方负责就业工作的机构极不规范,有的是劳动服务公司,有的是再就业服务中心,有的是劳动就业管理局。这些机构的性质也不同,有的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有的是财政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而且还参照公务员管理。总之,机构与职责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给各地就业机构之间联系和协调工作造成了困难。建议本法规范和统一全国就业工作的机构与职责,促进就业工作。
——建议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职责。
有的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是非常必要的,这些岗位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卫生监督员和交通协理员等。但草案第五十条只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职责未作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促使政府加大力度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建议对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以促使政府更好地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广州:5月实施新工伤鉴定标准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业务...
·
“特殊劳动关系”岂能超越《劳动法》
·
《就业促进法》草案还有尚待修改之处
·
就业促进法,百姓关心啥?
·
上海知名律师谈《就业促进法》
·
就业促进法不能罚“民”不罚“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