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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
      2007年04月23日 15时3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信访案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长沙市重要信访案件交办及办理工作规定

  为做好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办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湘发[200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要信访案件的范围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

  (二)市以上(含市)领导批示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

  (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

  (四)大规模群体上访和存在潜在大规模群体上访因素的信访案件;

  (五)其他重要信访案件。

  二、重要信访案件的管理

  重要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由市信访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督办。

  三、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办理程序

  (一)立案。对上级向市人民政府交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市领导批示后,及时移送市信访局登记立案。对于人民群众直接写给市领导的来信,经市领导批示后,市政府办公厅移送市信访局,市信访局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确定是否立案。市信访局对其他需列入重要信访案件管理的,填报《重要信访案件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立案。

  (二)交办。市信访局对被列入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专门登记,及时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信访局的文件发出交办函,交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三)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后,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经办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按规定认真办理。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文件15日内将包案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理预案等报送市信访局。所有交办案件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提交办结报告。

  (四)结案。结案报告经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信访局;由市信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市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信访局行文函复上级,其中对于上级交给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以市政府文件回复。

  (五)归档。对市以上(含市)交办并要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由市信访局按规定归档备查。

  四、办理要求

  (一)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积极办理,并在上级交办之日起60日内向市信访局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于在60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告办理进度。

  (二)市信访局要及时掌握了解有关行政机关的办理工作情况,可以听取有关行政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也可以向行政机关调查了解情况。

  (三)市信访局在交办的时间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

  (四)对超过时限不报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市信访局应发出重要信访案件督办函,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五)市信访局负责对承办单位回复的报告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办理不当,可以要求原办理机关予以改进或重新办理。

  (六)市人民政府定期通报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工作情况。对办理得好的单位和个案,通报表扬鼓励;对敷衍应付、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湘办发[2003]2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长沙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请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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