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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动物防疫法:加强疫情预警和信息透明
来源:新华社 邱红杰 孙闻
2007年04月25日 08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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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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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开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首次审议。草案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说:“修订草案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他说,修订草案共10章82条,与1998年开始实施的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24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这个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孙政才说,为了及时对疫情做出应急反应,草案严格了报告制度,明确了疫情认定程序,规定了疫情通报制度,规范了疫情公布制度。
草案还强调建立疫情预警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也不断加大。”孙政才说,从世界疫情状况以及中国畜牧业发展水平来看,动物防疫形势非常严峻。
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共发生10起禽流感疫情,其他动物疫病如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猪链球菌等发病次数和频率虽比往年有大幅下降,但仍对养殖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现行动物防疫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需要,比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防控制度不完善。此外,一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新做法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国际畜禽产品贸易也对中国健全动物疫病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草案吸收了其他国家区域化管理的成功经验,规定在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要按照规定经检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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