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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发布
      来源:新华网  屈凌燕   2007年04月26日 10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出租房屋”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税收征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从5月1日起,杭州的出租房屋将全面征税。

  根据杭州市地税局日前公布的《杭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房东出租房屋后的30天内,必须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或进行开具发票行为的都将受到相关规定的处罚。

  根据《办法》,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是指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1、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2、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办法》还特别指出,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填报《杭州市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办理纳税登记。

  根据该办法,杭州市根据房屋坐落地划分了五级标准,并按主干道、次干道、里弄巷分别确定为一、二、三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子(包括个人非住房和住房)还按结构分为高档住宅(面积大于等于14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一般住宅和其他住宅(农村住宅、非成套住宅及非住房用于居住的),不同结构不同地段的房子有不同的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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