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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
      来源:广电总局网站   2007年04月26日 10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自然环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文物保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近,广电总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通知说,改革开放以来,影视剧制作单位在宣传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出了一批有关这方面的精品力作,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和谐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年来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水体等自然生态和有的文物被破坏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影视剧拍摄活动的管理,依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环境和文物保护意识。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各影视剧制作单位要加强环境和文物保护意识的教育,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明确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和谐意识,高度重视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拍摄服从保护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拍摄活动中严格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影视剧制作单位要加大普法力度,对影视剧制作单位负责人、制片人、导演等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和指导影视剧制作单位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学习培训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影视剧制作单位要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拍摄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剧拍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拍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影视剧制作单位在其它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处进行拍摄活动,也要做好保护和恢复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影视剧制作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对所辖剧组的管理,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可能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拍摄活动,影视剧制作单位及剧组要接受有关环保、建设、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协调、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影视剧拍摄活动中的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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