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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读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
      来源:法制日报  王斗斗   2007年04月28日 11时3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诉讼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如何贯彻落实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尤其是解决新旧法衔接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帮助读者更好理解,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26日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4月1日前已作出生效裁判案件依法再审适用新办法

  新法颁布后,往往存在新旧法在适用上的衔接问题。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通知对《办法》和原来施行的诉讼收费办法在适用衔接上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二是明确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三是规定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费用退还原告再向被告收取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通知进一步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将对司法救助司法解释及时修改

  《办法》第六章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通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按照《办法》的规定,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执行申请费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通知对人民法院如何收取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进行了规定,明确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各高院将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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