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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07年04月28日 15时5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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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建发[2007]78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行为,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评估、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终端用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征信记录。

  第四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成立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建筑行业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评定信息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

  2、企业的资质信息。

  3、企业的专业统计报表数据信息。

  4、其他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1、年度内获得省、市政府通报表扬的。

  2、年度内获得建设部、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3、年度内获得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奖的。

  4、在处理突发事故(事件)工作中,积极支持政府工作的(如抗洪抢险等)。

  5、其它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记录的不良行为。

  2、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确认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企业基本信息由《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供。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机构在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管过程中与信用有关的信息,由市建委相关处室及部门提供。

  3、其它信用信息包括从湖南诚信网上等其他信息渠道采集或通过法定程序采集。

  第八条 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保证信息的适时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根据建筑业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生产管理、社会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评定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凡履行了相应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两年以上且在市建委进行施工备案的建筑业企业均可申报信用企业,申报条件按《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企业申报、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诚信企业在《长沙晚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含评定期和有效期内)实行清出制,直接进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信用档案管理子系统的失信企业名单。

  1、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2、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被暂扣、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拖欠分包工程款的。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5、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规定实行一票否决的。

  第十三条 对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记分标准按《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诚信企业,诚信企业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AAA“信用企业(得分100分以上)、“AA“信用企业(得分90-99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在长沙建设网上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并以此作为资质资格审核、行业评先评优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机结合,激励与惩处政策按长建发[2006]74号《关于运用信用管理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业主评委对投标单位的信誉评分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具体按长建发[2006]66号《关于修改<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AAA“的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缓交“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5%。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办公室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档案资料存储于长沙建设网《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用档案管理子系统,以供查询。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通过长沙建设网《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有关信用信息的修改申请,市建委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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