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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工作:保护·指导·发展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7年04月29日 09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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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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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指导,去年法院依法打击违法侵权行为,认定我公司‘双塔’商标为驰名商标后,有效净化了公司发展环境,公司业绩成倍增长。根据贵院的建议,我公司还进一步加大品牌保护力度,今年初就双塔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新发明专利也在国外进行了注册……”4月27日,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岱敏在山东高院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座谈会上发言时动情地说。
4月27日,山东高院邀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全省部分知名企业负责人、部分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们欢聚一堂,共同就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会场里热烈的气氛与窗外的盎然春色一样,充满了勃勃生机。
山东高院多年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自2001年开始,从省法院到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均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从而建立了以一个高院、十八个中院和两个基层法院为基本框架的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自2002年至2006年底,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345件,其中2006年受理1033件, 2002年受理361件,同比增长了186%,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五位。
商标权的保护是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和2002年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可以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2002年至2006年,山东法院共审结一审侵犯商标权案件926件,经过严格审查,依法认定20多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知名品牌的健康发展。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部分法院裁判尺度不一、程序操作不规范等问题,2006年,山东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该意见明确规定,各中级法院在作出驰名商标认定之前,一律要上报省高级法院予以核准,进一步加强了省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各驰名商标企业普遍反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程序严,效率快,公信力高。山东一知名企业自1999年即开始通过行政程序申报驰名商标,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得到审批。2006年,在一起维护自身权益的商标诉讼中,法院经严格审查后,依法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前后用了不到半年的时间。法律规定,一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其他企业在不同的商品上也不能再使用这一商标,极大地提升了商标的保护力度,因此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对促进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是国家火炬计划、国家大豆行动计划示范企业和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产品出口日本、美国、新加坡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不法分子冒用“九阳”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渔利的行为也日益猖獗,给“九阳”品牌带来巨大的损害和损失。2006年4月,公司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定“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公司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2亿元,同比增长40%,品牌价值达到10.85亿元人民币。公司董事长黄淑玲深有感触地说:“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不但净化了市场,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法律之剑是守护正义的最坚固防线,人民法院是企业的守护神。”
“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是《商标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我省法院将继续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工作,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引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健康发展,保障全省品牌战略工程的实施,从而有效促进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高院副院长刘爱卿满怀信心地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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