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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交通执法”与无奈的“不干胶处罚”
      来源:红网   2007年05月08日 14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交通执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一名车主在北京大学未名湖畔停车,被该校保卫部人员在车窗贴上“罚单”。“罚单”要求车主到保卫部“接受处理”,该车主对学校这一做法表示质疑,认为高校不应拥有“交通执法权”。(5月6日《新京报》)

  一边是尴尬的校园“交通执法”令人质疑,该“交通执法”主体没有法律授权,内容没有法律效力。北京市交管局工作人员也表示,高校并没有交通执法权,该执法权力只归于交通队。但由于交警目前还无法在校园内执法,而高校自主在校园内设立的标志标线没有法律效力,“交通安全委员会”也非执法机关,因此车主质疑有理。

  另一边是无奈的“不干胶处罚”实则成效显著,看似不是处罚,实则“整死你”。根据2006年9月25日北京青年报《北而公益诉讼的缺乏,大校园内违规停车自制“罚单”粘车窗》报道,这自制的“罚单”可不是一般人能对付的。因在北大校园内违规停车,李先生的车窗前被贴上了书本大小的违章通知书,“是用不干胶贴的,撕了十多分钟了也没完全撕下来,粘得太牢了,”李先生说,“如果带着这么大一个黄色警告四处跑,得多丢人啊!”

  尴尬的校园“交通执法”令人质疑,无奈的“不干胶处罚”却又实则成效显著,这场猫鼠之间的博奕闹剧究竟折射了什么?

  首先是交通行政法规的虚空。校园道路是不是公共物品?是否需要交通行政管制?交通警察人手不够可否授权校园保安交通执法?授权校园保安交通执法会不会与授权城管管理街道一样,老问题解决,新的矛盾又产生?

  其次是公益诉讼的缺乏。何谓公益诉讼,简而言之就是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对侵犯公共利益的主体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确立该制度。校园交通“违法”侵犯的是谁的利益?倘若没有具体侵犯到某个具体主体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体系,我们还没法对之提起诉讼。侵犯个人利于可告,侵犯公益反而不能告。

  当然,无“法”管制不代表就没有办法管制。北京大学采取的“不干胶处罚”其实就是一个聪明的法子。既规避了法律,又收到了教育车主的效果。只是在庆幸我们还有如此“歪法”治理校园交通的同时,我们也该清醒的认识到,在一个要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度里,常常依靠这些“歪法”来治理是否正常。将校园交通引入法律的规制范围,既是对秩序的保证,也是对车主的保护。校园保安是弱者,因为他没有交通执法权,但他又是强者,他能变着法子“执法”;车主难道就不是吗?在强势质疑校园保安没有交通执法权的同时,不还得乖乖的想办法自己把车窗上的“不干胶处罚”去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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