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法规 -> 正文
 — 新闻焦点 ———————
·男医生乱摸女生胸部被认定情...
·卫生部:有关部门正调查牙防...
·卫生部:医疗机构聘请警察处...
·最高检:“好心为公”办坏事...
·著名舞蹈家千万元“捞夫” ...
·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
·李金华:国有资产流失有五方...
·最高检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
 — 本周地方法规热点 ———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
 
 — 新法速递 ———————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扣款规定
      2007年05月11日 17时0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其他主题 
 “流动人口”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计划生育”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扣款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扣款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扣款规定

  第一条 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的暂时性扣款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是指育龄流动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超过生育调节规定允许其生育子女数量的怀孕行为。

  第四条 用工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采取补救措施。经告知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可采取暂时性扣款的措施。

  第五条 暂时性扣款措施,由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按照下列标准收取暂时性扣款:

  (一)违反规定超怀一个孩子,收取暂时性扣款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违反规定超怀二个孩子,收取暂时性扣款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三)违反规定超怀三个孩子及以上,收取暂时性扣款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怀孕的育龄流动人口收取暂时性扣款时,应当制作暂时性扣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暂时性扣款通知书应当载明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事实和情节,实施暂时性扣款的目的、依据、数额、期限。

  第七条 违反规定怀孕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暂时性扣款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指定地点交纳暂时性扣款。

  当事人到指定地点交纳暂时性扣款不方便或者过后收取当事人的暂时性扣款有困难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后,3日内到指定地点代为交纳。

  第八条 违反规定怀孕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自交纳暂时性扣款之日起15日内,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每逾期1日不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按照其应当交纳的暂时性扣款总额的3‰加收扣款,直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九条 违反规定怀孕的育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后,凭实施补救措施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据的证明材料和暂时性扣款收据,到收取暂时性扣款的单位退回所交的暂时性扣款。

  收取暂时性扣款的单位,应当在收到育龄流动人口的终止妊娠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暂时性扣款全额退还本人。

  第十条 违反规定怀孕的育龄流动人口,拒不采取措施终止妊娠,造成违法生育,或者经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不宜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收取的暂时性扣款不予退还,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所收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所收款项充抵社会抚养费时,应当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如实载明,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暂时性扣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制度。实施暂时性扣款的单位收取暂时性扣款后,应当在2日内将所收款项全部存入专用帐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暂时性扣款挪作他用。

  暂时性扣款收取后,暂时性扣款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明确将暂时性扣款转为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暂时性扣款的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相应专用收据。收取暂时性扣款的单位不出具规定的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款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暂时性扣款的收、缴、退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暂时性扣款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暂时性扣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暂时性扣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邯郸农行金库窃案9名嫌疑人以贪污罪被批捕
·男医生乱摸女生胸部被认定情节轻微免罚
·刘跃挺——论流动人口犯罪及其治理对策
·河北邢台:房屋租给传销团伙最高罚款50万元
·浙江实施《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重庆:将对名人富人超生进行政治和名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