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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上访闹访人员
      来源:沈阳晚报  崔平   2007年05月14日 14时2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违法上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滋事闹访”将受法律严惩

  沈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上访闹访人员

  恶意闹事,带头封路,暴力闹访……个别人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违法上访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沈阳正常的社会秩序,也给沈阳振兴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5月13日,公安机关披露多起因违法闹访而被依法制裁的案例,并郑重提醒:依法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滋事闹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恶意闹访 被法律送进教养院

  有问题要反映,依法上访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有些人却故意制造事端、恶意闹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非常恶劣。

  案例1:

  法库县三面船镇苗家沟村农民孟某(女,34岁),就因扰乱公共秩序、无理上访闹事,被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一年。其实,孟某早就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无理上访,但她并不死心,从2005年4月到10月,多次到国家机关门前制造事端。

  以跳楼自杀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是她制造事端的主要手段。2005年7月5日,孟某爬上沈阳市大东区的一栋高楼,无理要求解决问题,否则就跳楼自杀,引来多人围观,一度造成附近的道路交通堵塞。2006年10月11日,孟某在外地上访期间,再次用跳楼自杀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同年12月4日,孟某居然在外地某新闻单位门前参与非法聚众闹访活动……

  启示:

  根据《信访条例》等规定,信访人上访,应该持合法有效证件,逐级到相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意见、反映问题。像孟某这样故意制造事端、自杀相要挟,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触犯法律。法律既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武器。孟某被教养,属自食恶果。

  带头封路 主动“申请”法律严惩

  有些人还采取极端手段,封路堵道,长时间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由于触犯法律、法规,这些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案例2:

  2007年4月18日,沈阳市肉鸡示范场职工100余人,将占地补偿问题“摆上”了公路。他们封堵了于洪区南阳街与浑河大坝路交汇处的路段,造成交通堵塞约30分钟。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到现场,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将堵路人员劝离,方使交通恢复正常。经调查,带头堵路的是家住于洪区的张某(男,55岁)、陈某(男,51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两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

  此外,还有多人因煽动他人封堵道路被依法处理。2007年4月23日,和平区居民曲某(女,61岁)、冯某(女,45岁)煽动其他居民将中华路封堵,造成交通堵塞达20分钟,分别被行政拘留。2007年4月17日,皇姑区居民曲某(女,49岁)、水某(女,69岁),煽动组织动迁户20多人,将皇姑区北陵大街20号机动车道封堵10余分钟,被行政警告。2007年4月28日,和平区居民韩姓姐妹二人,将和平区十一纬路封堵,造成该路段交通堵塞,也被行政拘留。

  启示:

  道路,属于每一名社会成员,更关系着一个地区人、财、物的交流。为达到个人目的,个别人竟封路,已严重侵犯公众利益,更是把自己推向大家的对立面。即使合理的诉求,也不能采取闹访、聚众堵路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否则,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就难逃法律的惩处。

  暴力闹访 于事无补更添新愁

  更有甚者,还有些人无理闹访到使用暴力的程度,不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还严重威胁到工作人员和其他人的人身健康,最终落得自食恶果。

  案例3:

  罗某,今年38岁,是辽宁省彰武县农民,现暂住在法库县叶茂台镇西头台子村。2003年6月,罗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期间,罗某到处上访,虽然经过司法机关调查和裁决,但他依然不满,多次上访并以自杀等极端手段相威胁、闹事。

  2007年1月,辽宁省公安厅对其上访事件进行复核,认定他属于无理上访。但罗某仍然不满,又到外地去上访,甚至用上了暴力手段。2月2日,在法库县叶茂台派出所,罗某竟将实习生高某打伤。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予以劳动教养。

  启示:

  每个懂法的人都知道,暴力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更不用说像罗某这样的闹访者。每一名上访人都应牢牢记住最起码的一点,增强法律意识,方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反映诉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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