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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调整养路费征收政策 每月10日前缴纳免收滞纳金
      来源:东南快报  韩慧英   2007年05月16日 09时0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养路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昨日,福建省公路对外宣布,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从7月1日起有重大调整,其中包括缴费时间调整等7项内容。

  养路费每月10日前缴纳

  (1)新增车辆原规定为:按旬办理新车入户缴费手续(上旬征收全月养路费,中旬按全月费额的2/3征收,下旬按全月费额的1/3征收)。现规定为:从公安车管部门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

  (2)报停复驶车辆原规定为:报停满一个月以上的车辆,按旬办理复驶缴费手续(上旬征收全月养路费,中旬按全月费额的2/3征收,下旬按全月费额的1/3征收)。现规定为:报停满一个月以上的车辆,从办理复驶之日起按天计征当月养路费。

  (3)原缴费时间为: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领取养路费凭证。现缴费时间为:车户可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

  此次调整规定,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免收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方法有变

  滞纳金收取比例也由原规定1%/日调整为5‰/日。计算基数由原来的月应征额改变为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

  具体计算方法公布如下:

  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牵引车车头挂车分开缴

  所有牵引车由原来的只征收牵引挂车改变为牵引车头和牵引挂车分别征收。半挂牵引车(指牵引车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整车整备质量的1/2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牵引挂车和集装箱运输车(指挂车)按原有规定征收。请拥有牵引车辆的车户在2007年5月份至6月份到车籍所在地公路稽征所申报。

  车辆计征吨位核定新规

  所有载货汽车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公布的装载质量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其它车辆暂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有关标准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

  “大吨小标”车辆、改型、改装车辆和《公告》撤销车型的车辆由省级稽征机构核查车辆真实的标称型号和真实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征收计量后征收。

  车辆调驻超3月当地缴费

  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调驻手续,并从开始调驻的第三个自然月起,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

  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及其滞纳金的缴交方法和算式与养路费的征收和滞纳金计算方法相同。 记者 韩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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