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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装“电子眼”无视公民权利
      来源:齐鲁晚报  孙瑞灼   2007年05月24日 10时5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宪法制度 
 “公民权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新华社5月23日消息,记者从广东省第十次党代会上获悉,2007年东莞市将完成本地牌证摩托车的清理,在每一栋出租屋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力争社会治安比上年好转。

  对于东莞公安机关力争社会治安好转的良苦用心,人们都能理解,但是,在每一栋出租屋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做法,却让广大租房者的私生活完全暴露在“电子眼”下。出租屋是私人住宅,并非公共场所,因此,笔者认为,此举涉嫌侵犯公民的住宅权和隐私权,值得商榷。

  我国公民的住宅权受法律保护,除非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住宅,更不要说安装监控视频了。这不仅是个人生活私密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求。无法想象,整天在“电子眼”下生活,是一件多么可怕和可悲的事。

  出租屋居住者虽没有房屋的产权,但一旦租房合同成立生效,住户便拥有出租屋的使用权,这同样受法律保护。试问,公安机关有何权力任意“侵入”私人领域?哪一部法律法规给了公安机关监督普通公民私生活的权力?难道只因为他们是外来人员,是租房者,便可以随时随意监督了吗?显然,这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

  仅仅为了方便管理,就置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于不顾,这显然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住宅权、隐私权都属于人权的基本范畴,它突出强调了公民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的秘密,没有公民个人的同意或者法律上的明确理由,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也不受任何公权力的强制。在法治社会里,公权力的行使和社会管理都要为公众服务,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更好、更幸福地生活。

  当然,包括社会治安在内的公共利益需要维护,但我们不能认同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伤害公民私权的做法。即便是为了社会治安的需要,也不能以牺牲公民权利为前提。出租屋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后,即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那又如何?没有了生活隐私,住宅权无法保障,人们能感到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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