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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犯被轻判凸显赔钱减刑弊端
来源:长城在线 孙瑞灼
2007年05月25日 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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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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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法院日前开始实施赔钱减刑制,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从轻处罚。日前宣判的一起抢劫杀人案,三名被告即以五万元赔偿获判死缓。法院表示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但这项措施被质疑“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将比没钱人轻”(《中央电视台》5月23日)。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面对公众“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的质疑,东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斯回应说,“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赔钱减刑,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适用赔钱减刑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可陈斯这一说反而让人更加看不懂了。难道团伙抢劫杀人还不算社会“影响恶劣”?如果这都不算,试问还有什么比团伙抢劫杀人社会影响更恶劣的?团伙抢劫杀人极大地危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故意暴力犯罪,历来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如今连这种犯罪都被纳入“赔钱减刑”范围,被告人因此被轻判,请问还有什么案件不能适用“赔钱减刑”的?对这种罪大恶极的罪犯也适用“赔钱减刑”无疑会损害法律的公平,毕竟正义不是花钱可以购买的,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价值远超过赔钱的经济价值。
“赔钱减刑”制度在出台之初,便引起巨大争议。其实人们并不反对,对一些情节轻微、恶性不大的案件适用“赔钱减刑”。人们担心的是,“赔钱减刑”一旦开了制度的口子,在缺乏明确规定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在实行过程中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无限扩大适用范围,成为一些有钱人“花钱买命、花钱买刑”的突破口,也为一些不良司法人员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提供土壤。东莞这起团伙抢劫杀人案恰恰印证了公众的这一忧虑,从中凸显制度失范下“赔钱减刑”的弊端。因此,司法有必要为“赔钱减刑”设定底线,出台规范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决不能让“赔钱减刑”沦为有钱人“花钱买命”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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