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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7年05月31日 15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外经外贸 商贸服务 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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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3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七年四月二日
新闻出版署、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特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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