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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开始修改民事诉讼法
来源:法制网 陈虹伟 焦红艳
2007年06月04日 10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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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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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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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39501件,立案224421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153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5532件。6年来,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49832件,其中改判25365件,调解7776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598件,其他处理1240件,维持原判12853件,原判决改变率为71.7%。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13849件,采纳率为54%。抗诉案件的数量和改判数量都在逐年增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发挥出其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
近日,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六月下旬启动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审议活动。这次新的民诉法修改,长期困扰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缺位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5月31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最高检正在进行紧张的实务调研和理论论证工作,包括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调研、对抗诉制度完善的调研、对设立民行公诉制度的论证等,并将就此提出立法修改建议。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三大问题是:一是要确立“同级抗,同级审”的监督模式;二是确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三是对法院的监督不限于审判活动,包括执法的各个环节。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对确有错误、确需改判的案件,由作出原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启动再审,是目前检察机关办案的两种主要方式。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行政监督立法十分粗疏,只有五条原则规定。哪些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可以监督,怎样监督,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民事监督虚置化。尽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面临以下六大问题的困扰。
第一,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检法两家对民事监督认识不一致。各自出台司法解释,产生较大分歧,在一些地方,检察院的监督得不到配合,甚至受到不应有的限制。例如,关于抗诉案件出庭问题,最高检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规则中规定,检察官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对庭审进行监督。而最高法院在审判纪要中只规定宣读抗诉书。
第二,民事抗诉案件的若干办案程序尚需明确。如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时可否调阅法院审判卷宗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还有如抗诉案件的审级问题,再审期限问题,二次抗诉问题,抗诉范围问题等,都有不少争议。
第三,审级规定不合理,抗诉效率低下。现行民诉法律规定,除最高检外,其余检察机关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直接提出抗诉,而是要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履行抗诉职能。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诉讼成本,又使抗诉效率低下。新的民诉法应该实现“同级抗,同级审”的监督模式。
第四,监督范围有限。现行民诉法只规定了对生效判决的抗诉,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缺位。目前,人民群众反映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无有效监督,同时对生效调解书的监督也存在空白。例如,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或损害了国家、社会、第三方利益,这时的监督尤为重要。在监督生效判决的执行监督方面,目前有了一些探索,例如海南省民行检察部门从1999年起,先后成功纠正了20多件执行错案,案值数亿元。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在规范执行法官的行为、防止执行权滥用方面起到了明显作用。
第五,对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没有规定。对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案件,没有法定监督权利。使公益诉讼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国家利益,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保护。鉴于人民法院不受理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展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监督方式的探索。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出了一定贡献,也为立法的修改提供了素材,积累了实践经验。
第六,监督方式单一。目前,关于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仅为抗诉一种。这种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过于单一,缺少灵活性。像实践中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提请人民法院自行纠错,提高监督效力。再审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大,办案数量逐年增加。2001年,各级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942件,2006年增加到5949件,比2001年上升了102%。根据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和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创造性地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这一监督方式已逐渐被人民法院认可,已经成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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