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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侵害名誉权等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来源:新华网  岳德亮   2007年06月06日 13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司法行政 
 “案件受理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发出通知,明确界定了离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非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据浙江省物价局介绍,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受理费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浙江省物价局指出,新界定的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2007年4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按新诉讼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案件在2007年4月1日前受理,持续到2007年4月1日后审结或执结的,按照原规定确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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