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浙江:明确侵害名誉权等案件...
·
江苏省司法厅公布2006年...
·
公安部要求建立健全五大机制...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酝酿实...
·
北京法院死刑判决明显减少
·
医改第八套方案首次集体评审
·
广州警方首次解密大案破审玄...
·
央行再出反洗钱新规 健全客...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更多立法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
·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
·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试析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农民工犯罪问题
·
法律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
完善民族地方自治立法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
·
油田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司法调查与对策分析
·
传播性病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试论我国的关税强制措施及其完善
·
法官伦理之概念解析
·
我国侦、控、审关系的五大误区及校正
·
论民法典视野下的情事更原则
·
体育动作可专利性法律问题研究
更多理论文章>>
浙江:明确侵害名誉权等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来源:新华网 岳德亮
2007年06月06日 13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司法行政
“
案件受理费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发出通知,明确界定了离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非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据浙江省物价局介绍,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受理费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浙江省物价局指出,新界定的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2007年4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按新诉讼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案件在2007年4月1日前受理,持续到2007年4月1日后审结或执结的,按照原规定确定、结算。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江苏省司法厅公布2006年度法援十大案件
·
公益律师建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
北京市高院出台《意见》规范案件受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