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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小额账户管理费属乱收费 律师告银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邹涛   2007年06月13日 14时2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银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因认为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属于乱收费,作为律师的董先生将银行告到了法院。据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于6月14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2月21日,原告董先生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南路营业网点上申请了一张牡丹“灵通卡”。2006年,工商银行发布公告说要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原告经咨询工商银行热线后,将持有牡丹信用卡帐户绑定在该灵通卡帐户下,一是还信用卡贷款方便,二是避免银行卡过多不用导致被收取“小额帐户管理费”。

  2007年4月29日,原告通过网上查询其灵通卡帐户明细时发现,在2006年9月21日、12月21日,2007年3月21日分三次被扣去了9元钱。同时,在2007年2月21日和4月1日被扣去了10元的年费。原告董先生认为,现有的银行卡法律规范没有银行收费及收费多少的规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过程是“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银行没有理由向债权人“收费”。其次,其灵通卡已经按照工行的要求绑定了“贷记卡”还款帐户,工行便没有理由再收取“小额帐户管理费”,否则就是合同欺诈行为。另外,作为灵通借记卡的使用者,原告经常向帐户存款是把钱“贷”给银行让银行放贷盈利,而其却没有参与银行的“高额放贷利息差价收益分配”。银行凭什么收取10元年费?这些本应当属于银行的经营成本,银行转嫁经营成本让储户承担的做法是“欺诈”法律行为,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原告提出,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返还“账户管理费”9元并赔偿9元损失;被告返还借记卡“年费”10元及利息;要求撤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灵通卡(借记卡)章程第11条及附属的牡丹灵通卡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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