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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6月13日 15时3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劳动人事 
 “养老保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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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九日
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促进我省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总体目标

  强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明确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养老保险责任,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和基金预算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原则,各市、县(区)政府承担各自的资金筹集任务。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对基金预算以内的缺口给予补助,基金预算以外的缺口由当地政府解决。

  2、按照激励征缴的原则,养老保险激励经费分配与各地征缴扩面和基金安全等工作业绩挂钩。

  3、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测算各地基金预算收支和缺口,计算分配各地的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为平稳操作,利用三年的时间,将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计算办法向新办法过渡。2007年新老办法分配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比重各为50%,2008年新办法比重为80%,老办法为20%,2009年全面推行新办法计算分配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四、预算管理的职责

  1、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的职责是:根据各市、县(区)参保资源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养老保险实施情况提出各地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任务数、养老金支出数、上解上级支出数和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计算分配方案,编制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预算草案;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各市、县(区)预算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负责核算各地上缴的调剂金收入;审批各市、县(区)因特殊原因需动用基金结余情况。

  2、各市、县(区)政府要正确处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当地经济的关系,任何地方不得把免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条件,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财政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养老金的发放。

  3、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所辖市、县(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上报的参保资源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本年度要求的基金补助数;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编制的预算草案和所辖市、县(区)实际情况,提出所辖市、县(区)收支预算调整意见;督促所辖市、县(区)根据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切实履行市级调剂金的调剂职责;检查下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实施情况。

  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收支预算,根据省下达的预算任务,编制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支出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五、预算的编制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以县级为单位编制预算(市所辖区与市本级作为一个预算单位,不单独编制预算)。

  2、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所辖市、县劳动和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3、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年初根据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资料,提出各地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数、养老金支出数、上解上级支出数和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计算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六、预算的考核与奖惩

  1、每年年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结余动用、调剂金上缴等情况进行考核,设区市对所辖市、县进行考核。

  2、自2006年开始,省政府设立养老保险费征缴翻番奖,对三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征缴翻番的市县,由省政府对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3、省财政每年安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专项激励经费,与养老保险费征缴预算完成情况挂钩。超额完成基金收入预算的市县,给予激励经费;没有完成预算的,按一定比例扣减。

  4、对未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导致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不得动用基金结余,未经批准动用基金结余,经查实,在下年度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加倍扣减。

  5、养老金支出不得突破预算,若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突破预算的,扣减下年度的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

  七、附则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计算办法(试行)

  附件:

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计算办法(试行)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1、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的确定

  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以上年预算数为基础,根据各地参保资源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际缴费人数等因素确定。具体为:

  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上年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1+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系数)+当年当地净增缴费人数预算数×当地人均月缴费基数×6个月×费率×收缴率+调整数。

  其中:

  (1)当年当地净增参保人数预算数=当地参保资源量×(全省参保任务人数÷全省参保资源量)-当地上年末已参保人数

  (2)当年当地净增缴费人数预算数=(上年末已参保人数-05年末已参保人数+当年当地净增参保人数预算数)×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上年末已缴费人数-05年末已缴费人数)。

  (3)当地人均月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2、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数的确定

  地方财政补贴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数=上年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数+(上年养老金支出决算数-上年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决算数)×(1-上年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超额数÷上年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系数

  3、利息收入、转移收入预算数按上年决算数确定,其他收入不列入预算范围。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养老金支出预算数的确定

  养老保险金支出预算数在上年决算数的基础上,结合当年新增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以及翘尾等因素确定。具体为:

  养老金支出预算数=上年养老金支出决算数+当年新增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支出预算数+翘尾支出数+当年调标支出预算数+调整数。

  其中:

  新增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支出预算数=上年末退休人数×全省退休人数平均增长率×上年当地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全省养老金平均增长率)×领取养老金月数+调整数。

  2、上解上级支出预算数的确定

  各市、县上缴调剂金比例为6%,其中3%留在设区市,用于本市的调剂,3%上缴省社会保险局。具体为:

  上解上级支出预算数=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6%

  3、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数根据上年当地离退休人员数、全省平均死亡率等因素确定。具体为:

  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数=上年离退休人数×全省平均死亡率×人均支付标准

  4、转移支出预算数按上年决算数确定,医疗补助金支出、其他支出不列入预算范围。

  三、基金缺口和转移支付资金的确定

  1、基金缺口预算数的确定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算数只核算因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养老金支出预算数、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数、上解上级支出预算数、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数形成的缺口。具体为: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算数=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数-养老金支出预算数-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数-上解上级支出预算数

  2、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省财政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3、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统一口径分配,并只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算数挂钩。具体为:

  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数=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算数÷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算数)

  4、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指标一次下达,资金一年二次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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