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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对待高考一样对待污水“城考”如何
      来源:法制网  阮占江   2007年06月15日 14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水污染”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00个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零”。这是最近无锡太湖水污染事件后,又一则极具冲击力的消息,它真实地展现了水污染的残酷现实。

  这一数据出自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2006年国家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度报告》,该报告公布了2006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这项考核被媒体称为对这些城市的“城考”)的最新结果。在水方面,虽然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已达到了60.69%,与上年相比提高了8.61个百分点,但让人颇为震惊的是,竟然有200个城市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零,占到了“城考”城市总数的33.61%。其中,参与“城考”的广西、黑龙江、吉林、贵州、辽宁、江西、海南等7个省、自治区50%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竟然都为零。也就是说,在环境“城考”这样一场类似于高考的全国性考试中,竟然有33.61%的“考生”集体交了白卷,集体得了零分,这样的结果不可思议。

  在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实在很难想象:一个现代化的城市何以能任由各种污水直接排入附近的江河湖泊,那是种什么样的情形啊?要知道,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以河水黑臭缺氧为代表的第一代水污染,以重金属、有毒化学品为代表的第二代水污染,以及以营养元素超量为代表的第三代水污染,已经在我国很多地方同时出现。在各地水域环境原本就已十分脆弱的情况下,如果再任由城市生活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流入附近的水域,只怕迟早会像太湖一样爆发严重的生态危机,而像这类的事例,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对于水污染这么重大的议题,我们能不能像对待高考一样对待污水“城考”呢?

  实际上,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城市污水也从分散处理走向集中处理,这是建设现代城市文明的基础性条件。其实目前,我国对城市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不少: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不论是从法律层级还是从范围上看,都可谓是相当齐全。但遗憾的是,和我国现有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一样,有关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同样存在规制偏软、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过低等问题。

  比如,虽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者的责任作了概括性规定,但对于污水集中处理中治污者与排污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却甚少;又比如,虽然《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但却并未规定经集中处理后水质仍不达标排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实际上,也正因为如此,对于这次200个城市在环境“城考”中集体交白卷的行为,相关的后果恐怕更多地会停留于舆论谴责和担忧的层面,难有什么具体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这种由于法律本身“缺钙”而直接影响具体实施效果的问题,显然需要更有针对性地“补钙”行为。

  所幸的是,近年来,随着较有影响的公共环境危机事件的日益增多,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在2006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有关方面就明确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全国人大等部门,对现有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修订、填补和清理,计划用10年的时间,形成覆盖环境保护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政策法制体系,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对此,我们期待,对于像污水处理、水污染治理这样一些或多或少有些“缺钙”的法律法规,有关方面能够给其“补补钙”,让其真正硬起来,有针对性地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等突出问题。

  同时,我们也期待,能够有更多的地方和城市,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各种环境“城考”中来,认真检测自己贯彻环保法律法规的力度和深度,加大相关的环保投入,尤其是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和完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系统,加强对城市污水厂污泥、垃圾场渗滤液的处理,切实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再生利用率。从而在水污染治理等诸多切实关系民众利益的问题上,递交一份让更多人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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