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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动车管理不能向百姓转嫁责任
来源:新华网 梁思奇
2007年06月18日 14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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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为整顿交通秩序,最近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措施之一就是禁止不符合1999年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销售和行驶,驾驶超标电动车按驾驶机动车处理。在这之前,海南三亚市也采取了类似措施。全国不少城市也对电动自行车出台了或禁或限的措施,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当前电动自行车成为许多城市棘手的管理难题,日益增多的电动车对城市交通形成较大压力。北海市仅5月份发生的6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电动车的就有3起。由于电动车时速高达三四十公里,驾车人均未经过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培训,不少驾车人甚至是儿童和高龄老人,成为越来越突出的事故隐患。
交通混乱、安全隐患是加强电动车管理的理由,但并不是一纸禁令出台的借口。电动车轻便、环保,迅速占领市场,进入千家万户,充分表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作为老百姓主要的一种出行工具,尽管它们大部分属于“超标准”产品,但群众并不是“超标准”的责任者。长期以来,国家对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各部门相互脱节,造成一方面颁布了相关标准,另一方面这一标准普遍得不到执行,众多厂家获得生产许可证,大量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但有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车。在千百万消费者已经购买使用这类电动车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以“加强管理”的名义,将他们合法购买的电动车宣布为“非法”,岂不是在转嫁责任?
此外,一些地方将驾驶超标电动车按驾驶机动车处理,但之前一来没有给超标电动车办理过机动车行驶证,二来也未要求驾车人应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这样做的结果,无异于一纸规定就将众人推到“违法”处境;而在硬性禁行后,会给老百姓的出行造成多大的影响,难道不是出台规定应考虑的因素?
电动车造成的交通混乱,应该通过加强管理解决,但管理首先是服务,特别是在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不能只堵不疏,只治“末流”不管“源头”。出台管理举措,应通过听证等民主方式,寻求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而不能仓促出台硬规定,让群众承担政府加强管理的成本,成为利益受损者。如果一味采取简单方法进行整顿,令人不能不担心,一旦这样的施政半途而废,对政府的形象、威信将会是一种怎样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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