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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办法实施 基民可向境外投资
      来源:法制网  周芬棉   2007年06月21日 08时1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外经外贸 
 “境外投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时,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但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同时规定,只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及经营年限符合证监会规定,同时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公司,才有资格成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在目前条件下,可能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一般是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其中,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这意味着我国“基民”,不仅可以在中国境内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可以通过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向境外投资,分享其他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向境外扩展,通过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使手中资金得到更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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