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民诉法修正草案应对解决执行...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
·两部委:九江大桥船撞桥梁初...
·吴爱英:司法行政工作要适应...
·央企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央企...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
·最高检派员赴山西调查黑砖窑...
·公安部决定自2007年10...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广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
 
 — 新法速递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
·长沙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
·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等出台 节能减排步入法制轨道
      来源:中国普法网  韩萍   2007年06月22日 09时4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节能”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从青海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经青海省政府第64、6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和《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据青海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省能源利用效率仅为2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节能监察方面的责任及实施范围、监察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办法还就节能监察人员依法采取的措施、节能监察报告作出与复查等作了相应规定。

  《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应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在矿产品销售收入中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治理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办法不仅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标准、支取和使用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手段。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监察部通知要求 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立 温家宝挂帅
·国务院八部门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
·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我国推行严格的节能减排“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