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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 避免轻处轻判
      来源:人民网  裴智勇   2007年06月22日 09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渎职侵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999年,我刚到渎职侵权检察厅时,渎职犯罪造成的个案损失超过千万元的,就已经感到很严重了。现在,损失几千万乃至上亿、十几亿元的都不鲜见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后果越来越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说,为加大对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着手修订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以突出办案重点,避免对这类犯罪“轻处轻判”。

  重特大犯罪标准亟待修订

  重特大案件划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刑法。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等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了从严处罚的量刑幅度。譬如,刑法第397条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到底什么是重特大案件?如犯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是判3年以下,还是3年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目前,全国检察机关适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是2001年出台的,已经历时7年。这个标准是依据1999年实施的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制定的。根据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新形势,后者已于去年重新制定。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有了新的发展变化。渎职侵权犯罪的表现形式、犯罪手段、危害程度都出现了新的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宋寒松说:现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渎职犯罪”标准有的地方与现实脱节,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后,重特大案件标准亟待修订。

  新标准有利于查办犯罪

  “我们将加快步伐,抓紧起草修订这个标准的草案。”宋寒松说。最高检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是慎重的,他们将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意见,还要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充分调查研究,反复进行论证。

  宋寒松历数修订重特大案件标准的“五大好处”:

  有利于检察机关突出查办重点。“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始终是我们的查办重点。明确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确定重点查办重特大案件和要案。”

  对犯罪的处罚讲,可减少和避免“轻处轻判”现象。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有轻刑化趋向。一般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界限不明,标准不清,就很难准确地适用刑法。

  为排除查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清,人为设置障碍,给查办案件造成困难。明确大要案标准,从法律上明确告诉人们,这类重特大案件已经明显属于法律规定从严惩治的范围,必须从严查处,让说情的、干扰的却步。

  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这几年渎职侵权犯罪个案的危害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依法从严查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对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更具有积极意义。

  对渎职侵权犯罪有震慑和预防作用。颁布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标准,有利于从严惩处这类犯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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