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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茶著作权纠纷 中国烟标诉讼第一案昆明开审
来源:法制网 储皖中
2007年06月25日 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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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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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严泌涓、严云北和严风杨诉红云烟草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据记者了解,这是目前国内首例涉及烟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由原昆明卷烟厂生产的“红山茶”牌香烟,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内,畅销全国,成为普通消费者喜爱的名烟。“红山茶”的烟标设计简洁大方,“红山茶”三个娟秀的行书字,配上一枝鲜红的茶花,给人留下美好的印象。
围绕着“红山茶”的烟标设计,严泌涓等三兄妹认为这是他们的父亲严浚在上世纪50年代创作的,昆明卷烟厂在无偿使用中篡改了原来的设计;而昆明卷烟厂所属的红云集团则认为,这是原昆明卷烟厂职工集体创作的,由此,他们对簿公堂。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歪曲、纂改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销售盈利、擅自超地域范围及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销售盈利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及鉴定、交通费等12313.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审律师费214000元。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两份司法鉴定,证明原告的父亲严浚是设计“红山茶”香烟烟标的作者: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云鼎鉴文字(2006)第718号及云鼎鉴文字(2007)第204号两次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送检的白色、红色(老烟壳)及红色(新烟壳)红山茶香烟壳上的“红山茶”三字均为严浚书写。
作者严浚生前在自述中写道:“1956年下半年,云南纸烟厂因为‘大重九’香烟突破众多的香烟,畅销市场,认为与‘大重九’香烟商标吸引群众有关,就通过我工作单位又找我设计了‘红山茶’香烟商标、包装。设计‘红山茶’烟标的构思,其中强调利用包装纸白色,这满底白色,令人神驰大理苍山皑皑白雪,给人以红山茶‘叶绿经霜硬,花红映雪肥’的印象。”
严浚的女儿严泌涓在法庭上陈述,她亲眼所见父亲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创作“红山茶”的过程:父亲解放前毕业于著名的国立美专,1957年初,他在家里的小饭桌上画了几张“红山茶”的草图,后来都被昆明卷烟厂的人拿走了。在一个节日里,父亲领自己上街,看到“红山茶”的烟标制作成了大幅的宣传画,就对女儿说:“我设计的红山茶被他们采用了!”后来,父亲被打成反革命,投入了监狱长达20多年。
原告代理人还出示了被告的书证,《今日昆烟》2005总第56期“伟人与昆烟”文章中,被告记叙1957年5月8日,云南纸烟厂投产了由严浚等人新设计商标的红山茶牌香烟,并成为云南卷烟厂解放后研制的第一个甲级名牌产品。原出版社副社长、副总编辑刘以在公开出版的文章中也谈到:严浚是学实用美术,他解放前的大重九烟壳,解放后的红山茶烟壳,色彩鲜艳,线条明朗,装饰优美,图案朴实,既有实用价值,又有观赏价值,一直沿用至今。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表现为:严浚生前未同意被告修改由其本人设计、并书写“红山茶”的烟标。严浚死后,被告无权将该烟标歪曲、篡改成红色等;被告将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歪曲、篡改成红色,图案模糊不清,丧失了艺术欣赏价值,损害了作者的声誉。
原告指控,2004年以来,被告的侵权行为还表现:擅自行使原告的财产权,与绵阳、柳州、山西、内蒙、新郑、楚雄和昭通卷烟厂等多家企业联营,篡改、使用由严浚设计并书写“红山茶”的烟标盈利;将严浚生前允许被告在昆明市北郊上庄住所地使用的“红山茶”烟标,经歪曲、篡改后,擅自扩大到昆明北郊莲花池昆明卷烟分厂使用并盈利;擅自将昆明卷烟分厂的“春城”、会泽卷烟分厂的“小熊猫”和“春城”、曲靖卷烟分厂的“吉庆”和“大重九”香烟,整合到由严浚设计烟标的“红山茶”上来,扩大生产、牟取暴利。2005年以来,被告歪曲、篡改由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擅自超地域范围及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包装的香烟为178万箱(占70%),使用烟标共计:9.79亿个;被告歪曲、篡改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销售盈利,每个烟标的违法所得不低于1分钱,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万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红山茶”烟标商标权则由被告享有。在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商标权人在行使商标权时,不得侵害作为商标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本案被告恰恰在行使“红山茶”商标权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时间长达12年之久,数量巨大,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红云集团代理人认为,侵权之诉的前提是确权,即确认“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的归属。“红山茶”烟标的设计者不是严浚,而是当时云南纸烟厂技术科职工集体创作的,当时技术科派人到上海等地调研,从十几幅图片中选择的图样,现在还健在的该集团老职工出庭作证;虽然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原始的红山茶的设计图样,但毕竟是50年前的事了,红云集团己方的证据经过了“文革”等各种运动,如今很难找到了;早在所谓严先生设计的“白底红花绿叶”烟标出现前,我们厂就有其他设计图样的“红山茶”面市;.严家后人提出“红山茶”是严浚创作的,请他们拿出原始的设计图样来;他们做的“红山茶”三个字的司法鉴定,样本是复印件,其有效性值得怀疑;其他的证据都是传来的证据,而不是直接证据。著作权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颁布实施的,当时严浚先生还在世,他为什么不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他所谓的子女却在他去世十多年后提出告诉,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严老先生的夫人还健在,她表示不参与诉讼,而她的子女却提出1000万元索赔的要求,其诉讼主体资格是有瑕疵的,其动机无非是为了“钱”;严老先生并非知名画家,他几十年前画的草图几十年后却价值1000万元,是否符合他本人的意愿我们已无法得知;如果他对“红山茶”烟标的设计真的有过贡献,那他的一生也算留下了一笔。鉴于原告歪曲事实,证据不足,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征求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原告认为,红云集团是云南知名企业,凝聚了数代云南各级领导、烟草职工的心血,我们希望这次庭审能达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赢的目的。被告则表示,在不承认侵权、一个有限的额度上,我们愿意对原告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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