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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保护实名举报?
      来源:东方网   杨申   2007年06月25日 11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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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湖南省政协委员杨志翔雇请三名凶手在光天化日之下的闹市街头,持砍刀向实名举报自己的举报人连砍十五刀,虽经医院全力抢救,该举报人依然落下终生残疾——更可怕的是:如此性质恶劣的伤害案,公安部门只拘捕了其中两名凶手,却对主凶以“另案处理”,对雇凶者以“证据不足”而释放。

  这又是一起实名举报者惨遭伤害的悲剧。各地纪检机关,时常三令五申要求举报贪污腐败行为时尽量采用实名的方式,因为这样可以“尽快将举报线索查清、查实,更加及时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是的,这样一个道理,大家都很清楚:实名举报,检查机关可以更轻易的联系到举报人,避免因无法联系而漏过重大线索,致使职务犯罪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可是面对这样的新闻,叫那些尚未实施举报行为的人如何敢采取实名的方式举报?即便自己不怕麻烦不怕死,但是妻儿老小的一家子怎么办?

  到底要怎样才能即不伤害到自己又可以扳到贪官污吏保全公共的国家的财产呢?要知道,所谓的职务犯罪者,大多身居要职(否则哪来权利以权谋私?)或者腰缠万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当然腰包鼓鼓。),一旦他们得知自己的犯罪事实行将暴露,为求平安必然无所不用其极(国家打击腐败如此“重拳”怎能不叫其心惊胆跳?)。前文所举的例子刚刚发生,正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而相似的案例,大家见得还少吗?

  如此一来,便出现一对令人尴尬的矛盾:虽然检查机关和举报者都希望将那些“蛀虫”揪出来,但是一方面检查机关需要举报者实名以利工作,令一方面举报者却必须为安全计只能匿名举报——这对矛盾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实在是非常不利于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

  在笔者看来,要解决这么一个问题有如下方法:第一,给所有举报者建立安全档案,由国家级公检法机关统一存档,给予重点保护;第二,凡透露举报者信息的纪检人员,无论其是有意无意,都必须接受及其严厉的处罚;第三,举报者受到的种种伤害行为,可直接做为被举报人案件的重要审判依据。

  也许笔者的想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但是无论怎样,纪检机关都应好好想想办法,希望今后再不要看到相似的案例发生,以伤害整个社会反腐倡廉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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