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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掉怀孕女员工 律师事务所输官司
      来源:法制晚报   2007年06月26日 11时3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司法行政 
 “律师事务所”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在北京某律所上班的史小姐称怀孕后被单位以工作期间看电影、旷工等理由“炒了鱿鱼”。对这一辞退决定发生争议后双方最终对簿公堂。记者上午获悉,这家律所被判败诉。

  据介绍,西城法院撤销了律所的辞退决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律所向史小姐支付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500元。

  2005年7月,史小姐来到某律所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律所称,史小姐在工作初期表现尚可,后来经常迟到请假。2006年8月中旬,史小姐在上班时间置正常工作于不顾,用电脑观看电影,影响恶劣。2006年9月,律所对史小姐予以通报批评,史小姐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连续旷工。2006年11月,史小姐被告知她已被辞退。

  后经劳动仲裁,律所被裁决继续与史小姐履行合同并向史小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对此仲裁结果,律所表示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律所无须向史小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而史小姐则辩称,她在任职期间,并不存在律所上面提到的违纪事件。而当初律所口头通知将她辞退,真正原因是她怀孕在身,律所为了逃避法定的义务而将她辞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律所作出辞退决定是基于史小姐上班期间看电影、旷工及擅自拿走软件三个事实,但均缺乏有力证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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