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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权钱交易 “两高”将颁布实施司法解释
来源:新华网 张建明
2007年06月26日 13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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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法制建设
“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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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报纸《学习时报》第391期发表文章认为,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文章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要颁布实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司法解释基本一致并相衔接。司法解释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
文章全文如下:
以法规制度遏制权钱交易
6月8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基本精神,就是强调和重申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搞权钱交易,对搞权钱交易的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以教育党员干部严格自律,严厉惩治以权谋私者。
《规定》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规定》针对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并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规定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
这八种行为,都是在查处案件中常见的、容易产生疑义、定性较为困难的权钱交易行为。它们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没有差别,请托人的犯意指向明确,财物的最终归属也体现了违纪党员的真实意图,性质上都是受贿,而且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多,危害大,影响坏。以前,由于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惩罚。这次集中重申和强调这些纪律,并规定如有违反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规定处理,强调了这些违纪行为的严重性,明显加大了党纪处分的力度,从而为解决当前权钱交易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列出的八种违纪行为往往和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配偶子女违规从业、非法占有、包养情妇(夫)、赌博、离退休后违规从业等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实践中要视情况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或者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规定》明确了依照受贿处理的违纪行为与相关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这八种行为,在《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由于受当时立法条件的局限,相关条款比较原则,且没有明确规定定性量纪依据,致使一些党员干部对《规定》所列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没有清醒认识,造成近几年来这些方面的腐败现象比较突出。《规定》提出的八项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利于党员干部统一认识,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视野和领域,进一步推进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部署的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有关方式为本人以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工作;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信访举报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工作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要颁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基本一致并相衔接。司法解释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这种情况下,中央纪委先出台《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各级纪检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同时,认真稳妥处理这类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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