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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
来源:新晚报
2007年06月25日 16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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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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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修改补充相关条款,细化就业援助规定。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五章对就业援助做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应明确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界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概念,并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于给予就业援助家庭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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