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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来源:新华网   艾福梅、周婷玉   2007年06月27日 16时3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反垄断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4日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有些地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明确体现这一原则,以既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又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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