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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者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新华网    田雨、艾福梅   2007年06月24日 16时5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执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不少群众和全国人大代表指出,这一规定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一些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迅速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有鉴于此,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草案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

  此外,草案还将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草案中的这些规定加大了执行力度,强化了执行措施,旨在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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