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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再审的不能拖延:再审案件审查期限为3个月
      来源:新华网    田雨、艾福梅   2007年06月24日 17时0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再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当事人“申请难”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一些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及时审查,导致当事人“望穿秋水”,杳无音信。

  对此,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据介绍,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

  草案同时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16项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修正后的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全部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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