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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难治屡犯 预算法“超期服役”修改迫在眉睫
来源:法制网 郄建荣
2007年06月28日 09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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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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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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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了《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发改委等25个部门共挪用资金27.54亿元、19部门发现190亿问题资金、4部门17亿资金违规建楼堂馆所……”李金华的报告中没有回避问题,没有回避问题部门,甚至没有回避个案。
人们注意到,由审计署“编剧”的这部“问题大剧”,主角没变,“故事”内容没变。审计与被审计者各自坚守着自己的信念,审计署:屡犯屡审;被审者:不得已屡审屡犯。屡审屡犯制度原因破解
“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绝不是哪个部门的问题,必定有制度上的原因。”今天,审计署一位人士这样告诉记者。他认为,李金华今日审计报告中提到的中央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1995年审计署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报告时就有所涉及,“可以说,12年来这样的问题年年都有,年年都出现。是中央预算执行单位故意违法违规,故意跟审计署过不去?”他说,“显然不是。问题出在哪儿?出在制度上,出在法律不健全上。”
长期从事审计问题研究的审计专家、审计研究所副所长崔振龙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陈,制度及法律上的问题是到了该摆上桌面认真考虑解决的时候了。他认为,屡审屡犯的问题多是出在制度不健全上。而制度不健全既有预算编制科学性不够的问题,也有政府会计制度缺少、政府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和权力分配机制不明确的问题。
比如挪用问题,“真正意义上的恶意挪用不能说没有,但是,绝大多数部门应该都不是这种情形。”崔振龙认为,像今天李金华所披露的发改委等25个部门挪用资金27.54亿元的问题,“其中大部分可能都是由于制度原因造成的。由于预算编制的不科学、不细,‘打酱油的钱有时候又不得不用来买醋’。”再有,就是超出预算的追加问题等等。
预算编制不完整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制度原因。崔振龙认为,这种不完整包括政府部门的一些收入没有纳入预算等。
他特别谈到,相对于企业而言,我国的政府预算会计制度欠缺更多,“从目前的情形看,可以这样说,科学的政府预算会计制度至今仍没有建立起来,从而不能对政府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科学地核算,政府预算中不能清晰地反映出政府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对此,崔振龙的看法是,这种体制下,预算执行不可能完全不出问题。
涉及制度原因的第三个方面是,政府项目管理上的问题。崔振龙告诉记者,目前,国家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和权力分配机制仍不够明确,存在着政府项目管理中央集权的倾向,最终出现重复审批等问题。他认为,这也是导致“2005年中央财政补助5省(区)的190项专项转移支付中,有53项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涉及资金56.66亿元”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预算法仍在“超期服役”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过了12年。
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政府预算问题专家李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呼吁说,预算法“药效过期”,“药力失效”的问题已经显现。
比如,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来源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的问题、预算编制时间过短的问题、预算执行透明度低,预算监督不力的问题。专家认为,这些新问题,旧法律实际上已经很难再约束。
李燕等专家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修改预算法,进一步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方案的知情权,人大常委会初审和人代会审议预算案的修正权,对政府部门违法的处置权。
据专家透露,早在两年前,预算法已经在修改。按照当时的修改计划,去年预算法就应该修改完毕。但是,至今这部法律没有完成修改。
“法律框架在那摆着,预算法12年不变,期望中央预算执行有大的改观也不大现实。”崔振龙说。
“而要解决中央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站在法律而不是一般行政管理的高度来理解和规范预算管理。”有关专家指出,应该从编制、审批到执行的各个预算环节都体现法治过程,通过法律建立一个由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审查政府该怎么花钱、花多少钱以及最终是否遵守到位的法治过程。
而目前的现实是“法治过程”却面临没有适合的法可依,源头无法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无法回避。这位专家说,强化政府预算源头上的制度建设,推动预算管理的法制化,才是根治预算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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