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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第一案已立案
      来源:法制网  邓红阳   2007年06月28日 14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文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6月25日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全国首例个人追索洛阳龙门石窟佛首海外流失文物案已被该院立案受理。原告是52岁的北京律师刘洋,也是一名文物收藏爱好者,被告是一名住在美国洛杉矶的西班牙裔男子,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返还以非道德手段从中国河南省洛阳市龙门镇龙门石窟里掘取的两颗佛首。

  刘洋称,今年年初,该名被告男子在美国洛杉矶中美收藏家协会陈述,自己的先辈上世纪30年代在中国期间,以两块大洋的代价,唆使洛阳市龙门镇当地农民,从当时无人看管的龙门石窟里掘取了两颗佛首,后辗转运到美国,并长时间扔在院落里。现在该男子要求对这两颗佛首的价值进行鉴定、估价,并委托有关机构出售。

  刘洋是一名文物收藏爱好者,2002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埃及有位律师,以个人名义起诉英国大英博物馆,追讨埃及流失在外的文物。他认为,“这给了我很好的启示,我国也有很多文物流失在外,我们是否也可以启动一个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诉讼。如不成功,也能成仁;如能成功,普天之下效之,也可雪耻。”

  刘洋对记者说,为了突破法律障碍,五年来,他奔波世界各地,先后拜访了英国汉学家格灵姆先生、凡尔纳大律师和高斯勋爵,请教了香港旷家贤律师及俄罗斯的普里托夫教授,向中美收藏协会秘书长黄正及其同仁、国内同行及考古界专家等寻求帮助,终于解决了国际国内诉讼时效、诉讼管辖权、原告主体、被告身份确定、国家财产继承、追索的司法手段、诉讼中的证据、事实的查明、诉讼策略的选择、习惯及习惯的法律适用等复杂问题。

  在谈到原告主体、诉讼时效等问题时,刘洋说,在我国,国家财产公民人人有份,佛首属于共同共有,依据法理,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对于那些对文物实施盗抢的非法所有者当然是本案被告,但这些人都已作古,虽然俗语称“人不死债不烂,人一死债就烂”,但依据相关法理,对于物权的追索可以超越原有主体,只要物的取得不合法,那么这个物走到哪儿追到哪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自行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力,另外,我国民法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损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刘洋说,此次诉讼如果胜诉了,便是一个在全国都具有示范意义的判例,其他律师可群起而诉之,按目前流失文物1000万件估算,即使有万分之一能追回来,也有1000件,1000件文物的归国也是辉煌壮举;若败诉了,它会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那些因战争抢掠、盗凿、盗掘等不道德和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赃物,是有人要追讨的,其价值必然大大贬损,我们可以用同样的钱,让更多的海外文物“回家”。

  刘洋表示,为做好追索国宝诉讼之准备,希望得到专家证人、国际法律界同仁、《大清律例》及《六法全书》之精研者、流失文物之持有者线索和首次从我国非法获得文物者的继承人线索等有关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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