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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涛——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建立健全五种办案工作机制
      2007年06月29日 13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刑事政策”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29日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还要善于转化各种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检察机关旧的办案机制已不完全适应这个刑事政策的执行,因而应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下面笔者谈谈如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建立五种机制以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打”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当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把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根据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要重点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严打”方针。要重点注意打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等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犯罪,努力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要重点打击偷税骗税、制假售假、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努力构建“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同时,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数额巨大的犯罪案件,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对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矿山生产、房地产开发、医疗卫生、教育择校中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对那些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及时查处,严惩不怠。在努力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上升蔓延势头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捕诉衔接,规范和完善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的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快捕、快诉,增强打击的时效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阶段性、地域性专项打击整治活动,探索与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整治相适应的工作途径与方法,形成专项打击整治联动的工作机制,从而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增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合力。采取督办、交办等有效方法,加强对重特大案件的管理,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环节贯彻宽严相

  济政策的工作机制

  一方面,对可捕可不捕的要坚决不捕。在依法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中,对由家庭、邻里矛盾和经济纠纷引发的一般刑事案件、因利益冲突一时冲动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慎用逮捕强制措施,以促进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对于轻微刑事犯罪,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应不予批捕。对于犯罪较轻的从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被教唆犯罪以及在校大、中学生一般可不捕。对共同犯罪案件,一定要注意区分主犯和从犯、重刑犯和轻刑犯,在逮捕环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对可诉可不诉的要坚持不诉。对那些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就应大胆适用不起诉。

三、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适时终结刑事追诉,有利于强化犯罪人的羞耻感,恢复自尊心,避免初犯者在监禁期间受到不良感染。同时还可以避免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甚至超过实际判处刑期的现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加强业务学习,结合岗位练兵,推进办案专业化。另一方面要努力整合案件繁简分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和简案简审等多项工作机制,强化捕诉衔接,改进办案分工,指定专人办理,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侦、快捕、快诉”的办理机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以争取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建立健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工作机制

  对未成年人犯罪奉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司法机关要坚持这一方针,认其执行刑法中有关对未成年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对未成年罪犯尽量不捕不诉,依法应当起诉的要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有关部门要落实帮教措施,促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犯改邪归正。同时,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公诉方式改革,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探索实行分案处理的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公诉方式。

五、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制度

  检察机关要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创立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对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同学打闹、夫妻口角、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犯罪,要从有利于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出发,积极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其他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如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也可尝试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承认错误、表达歉意,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宽恕,并在调停人(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被害方达成书面赔偿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视情不捕、不诉,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作者介绍】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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