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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首次明确网上银行盗窃数额认定标准
来源:中新浙江网 胡轶笛
2007年06月29日 14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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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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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从网上银行客户的账户里转走近60万元,不过大部分款项被及时冻结,真正从提款机上取出赃款仅3万余元。那么该案盗窃数额到底算多少?昨天上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对这类案件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首次予以明确:“黑客”完成转账行为即已构成盗窃,提款机上取钱那是转赃。
通过网络病毒窃取账户
去年11月,鹿城区广化医院网络技术员翁某将自己改良过的“灰鸽子”木马病毒程序植入“温州气象”等3个网站。这些网站遭病毒攻击后,如果用户上网浏览该网站,用户的电脑也就立即被“感染”。他利用该木马病毒窃取用户林某、杨某等人的电子银行账号、密码和证书。
去年12月,翁某纠集许A、徐某、许B等3人一起作案。同年12月18日,翁某等人在瑞安塘下一网吧,由翁某上网从林某的银行账户里转走了35万元。林某发现了有人在偷转其银行卡上的存款,立即打电话到银行挂失,冻结了账户,这笔钱未被翁某等人取走。
12月19日,翁某等人返回温州后,在市区一家宾馆上网,利用窃取的客户资料,将杨某和黄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7万元,转账到伪造用户名的银行卡上。随后,徐某、许B在温州市区及丽水青田等地的5处ATM取款机上提现35500元。
12月20日,温州警方在广化医院抓获了正在办公室上网的翁某,其他涉案人员也相继落网。
法院认定盗窃数额
庭审中,四名被告的辩护人对指控59.7万元的盗窃数额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未提取现金的款项部分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或以实际提现35500元为犯罪金额。
合议庭审查,翁某通过木马病毒程序获取他人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和证书,即已取得对他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控制权,而4人合谋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使得存款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而由其所掌控,此时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且盗窃金额应认定为转账金额59.7万元。至于后来在自动取款机上提现,属转移赃款行为。另外,失主发现存款被盗,向银行报案并由银行冻结对方账户,这是属于事后追赃行为,不影响盗窃金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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