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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交强险费率挂钩初期向上浮动幅度不宜过大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卢晓平
2007年06月22日 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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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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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上争议很大的交强险费率浮动问题,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明确表态,在初期,费率浮动幅度尤其是向上浮动的幅度不宜过大。
昨日,保监会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媒体通气会摆出不寻常的阵势,以显示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袁力作为主发言人,陪同就座的还有:办公厅的副主任陈方磊,产险部主任郭左践,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道许,法规部主任杨华柏。
袁力坦言,由于制度刚开始实施,数据和经验都需要积累。随着交强险各项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认识的逐步深入,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办法也将逐步地得到完善和调整。
从国际情况看:如德国的交强险,被保险人在多次发生交通事故下保费最高可以上浮到175%,达到基准费率的2.75倍。我国的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交强险的费率最高上浮区间分别为基准费率的2.5倍和2.4倍。
针对社会上担心交强险实施后增加投保人负担问题及是否能真正改善交通情况,袁力列举出上海的例子,力图打消公众的顾虑。
2004年4月1日,上海率先实行了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即,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交巡警总队正式启动了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数据显示,在实施不到一年的时间里,2005年,联合信息平台以及费率浮动机制对于改善上海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同比分别下降了65.96%、9.72%、21.71%、58.43%。
袁力表示,“费率挂钩浮动的机制,给安全驾驶的车主带来了好处。上海实行三年来,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到了51.03%,费率没有浮动的机动车占到了38.71%,其余的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比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
上海的数据传递出的信息是:绝大多数交通安全驾驶记录良好的投保人,通过费率浮动的制度,享受到了应有的费率优惠。只有少数违规记录、事故记录差的驾驶人,在费率上获得了上调。费率浮动带来了公平和投保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
2003年9月份,国务院在专门的会议上就已经提出对机动车保险的费率浮动实行奖优罚劣的制度。费率浮动制度应该说已经在商业车险中进行了初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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