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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征询意见座谈会实录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2007年06月28日 16时2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交通运输 
 “交强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007年6月25日,保监会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征询意见座谈会。听取各界专家对《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下是访谈实录。

  主持人: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

  参加专家征求意见会的专家有:社科院保险与经济中心研究员郭金龙;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庹国柱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郝演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张洪涛教授;律师协会代表赵小鲁律师;中消协法律部陈剑主任;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事故车修理工作委员会朱小民主任;安邦保险公司陈强副总经理;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教授;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陈欣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参加会议的保监会的有关同志有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同志,以及办公厅、政策研究室、产险部、法规部和统计信息部的主要负责同志。

  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6月15号保监会向社会征求意见,为了更加充分的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21号我们又召开了媒体见面会,听取新闻记者以及他们所了解的社会各界反映,我们也注意到在座的不少专家学者也通过接受他们的采访,或通过撰写文章的方式对交强险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今天请各位来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集中听取各位对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从6月15号公开征求意见到今天上午八点,我们通过互联网共收到意见684份,传真12份。收到的意见绝大部分都是非常有建设性的。在这里,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从这十天来,我们收到各种意见来看,主要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就是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不要实行费率浮动办法。二是费率浮动要不要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因为在办法草案中提到双挂钩。也就是说既要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同时与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第三个就是费率浮动的比例应该如何来确定。为了使我们的座谈会更加有效率,更加有针对性,下面请各位专家学者对以上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那我们接下来就开始听各位专家的意见,看看哪位先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

  对交强险费率实行浮动应该是没有什么异议,但是有一些地方可能需要调整。第一个观点交强险虽然是法定保险,但是本质上仍然是保险,所以,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应当首先考虑直接影响到赔付为主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违反交通法律的风险因素。因为交通事故是直接的实施,而违法的行为是因素罢了。有的违法行为会造成事故,但是有的违法行为没有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损失事实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交强险费率,违反交通法规只是可能增加的因素。也许导致的损失事实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对于已经确定的损失事实,通过提高保险费率的方式弥补已经形成的赔付成本,对于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在保险费率的调整当中做出考虑,是行业的一个通常的做法。

  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的暂行办法》(草案)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费率浮动的意图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要考虑中国的国情,由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的一些因素,加上我们国家目前的交强险费率不是实行的从人原则,并没有根据人的情况做出安排。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非车主开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肯定是由车主承担责任。毫无疑问的,我的车让别人开,出了交通事故,最后是我承担责任,但是,非车主在允许开车的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并非是对车主进行惩罚,只对驾驶人惩罚。我的车借给别人,别人撞车了,国外管理是从人。而且在事实上,我们也知道现在的情况,如果你是违规,包括乱停乱撞,分快到十二了,然后我找个亲戚朋友把这个分给分散了。

  所以,应当提高交通事故的因素在费率浮动当中的比例,调整违反交通法规在费率中的程度,因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已经受到了经济惩罚,而且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是车主所为,不是车主做的,这个保费是由车主来承担的。我们的基本上是从车原则。所以,对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应该主要考虑导致财产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情况,并且突出保护生命的目的。每个档次的浮动标准,我建议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的标准》和逐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细分。对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条件应当主要考虑存在主观故意因素的情况。

  我建议,按照《道交法》91条到99条的相关规定,仅对于可能使社会生命存在和面临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违法行为提高费率。例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严重超员超载,都有量的规定,超载多大比重,超过规定尺度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扣吊销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而不考虑罚款200元以下或者客观原因导致的违章事故。但是对于累计很多的事故,也应当做一个相应的评定。所以,从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潜在风险考虑,应当按照比交通事故浮动费率比例相对较低的标准设计,兼顾惩戒违法行为和实际影响交强险费率因素的情况。

  在浮动的表述上,在有关违法行为浮动的表述上,我不同意直接的用醉酒,采取道交法罚款500元以上或者15天以下拘留。相关的规定都是重大规定。道交法相关的都属于主观的重大故意行为,不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表述,具体的表述有时候会引起歧义。同时,涉及到人身伤害的主要事故,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是将具体的处罚标准的违法行为,也应当在理论上,可能出现交强险费率成倍上浮的情况。

  我这里简单做了一个表,这个表对保监会的做出了一些修订的意见。从与道路事故联系的交通事故的浮动A项八项,A项八项头三项,二三四项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A项是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的人身伤害轻微事故,或两次以上的财产损失,浮动比率是10。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的人身伤害一般的交通事故,因为我们的公安交警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上一年度发生的有责任的人身伤害一般交通事故浮动比率应该是20%,A项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浮动上升30%,而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特大交通事故应该涨幅40%,这些因素直接实施,而必须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的。过去我们的方案是1到8项,前三项没有变化,就是简单项目,没有变化。第四项我建议上一年度发生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低于五次的,是零。上一年度发生被处罚500元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一个月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超出规定的事故,增加5%,我认为它只是约束。V6上一年度发生被处罚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应该增加10%,V7,上一年度发生出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15%。V8,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上浮20%。

  讲了一个具体的定价。与事故挂钩的,这个事故实施者组织,而有可能有组织,有可能没有组织。只是个因素。在表述当中,有关处罚的具体的量的决定。这个具体的量是个什么行为,什么醉酒什么的,这个规定500元,所以,这里没有考虑简单的200元以下的。

  袁力:

  好,谢谢郝老师。接下来哪一位?

  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

  对于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征求意见,实际上我觉得对于完善交强险的费率制度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所以,从大的方面我觉得没有什么质疑的,但其中有些部分内容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一个探讨推敲。

  第一点,我觉得和驾驶前一年交通责任事故和四年的保险费奖惩挂钩,这是各个国家保险公司都普遍实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风险管理确实是行之有效的,它的合理性在于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投标人的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数和严重程度。这种奖惩制度就有助于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的降低和索赔额的减少,自然就应该和被投保车辆挂钩。也就是保险费本身,你制订的依据就是索赔事故,索赔事故多少,索赔金额的多少,所以,我认为这一块,我认为大方面没有什么。至于具体的,我没有详细研究。

  第二,投保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个要去分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大体上应该分成两类,一类是严重的交通违法事故,比如酒后驾车,酗酒驾车,闯红灯等等,这些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事故。所以,通过保险惩罚,奖惩制度来进行奖和罚不是不可以。在其他国家,我看到的材料也是这样。美国的安全驾驶的惩罚,对酗酒和吸取毒物以后驾车是最严厉的,扣三年的驾照。肇事逃逸也是扣三年的,还有对驾车达到杀人和供给他人目的的也是扣三年的。当驾驶执照被吊扣以后还驾车,还有超速驾驶,违反交规吊驾照,还有违反交通规则以后,有交通事故导致其他的肇事事故。所以,我觉得这一类从大的方面,我认为没有什么可讨论的,要讨论科学合理的问题。另一个就是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比如违章停车了,在许多建停标的情况下停车,这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他们和保险费率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找了几个数据。到2006年10月,始终遵循交通法规的车辆占0.4%,那就是没有一次违章的人只有0.4%,有违章的车辆比例高达99.6%。当然,我不知道这99.6%的违章中间有多少是死伤。那么,这里分析,如果说个别人的违章行为,责任感不强,法制意识单薄相关,群体性的违章行为就有不近情理的地方,何况这个违章行为很大一部分不具有可控性,就是它是客观性,非主观的。我驾驶好几次,在没有禁停标志的情况下停车了,结果开一张罚单。结果第二次,甚至有一些警察,这个东西不是驾车人自己,按你说我这儿停了,冤枉罚了五次,下一年投保时还罚我,这显然就很不合理。再说,道路交通安全,V1,V2,V3,V4都是讲一年,两年,三年就把从刚才我们说的99.6%的驾车人肯定都不可能享受到保费奖励。而V8惩罚四级以上的交通违法驾驶就要受到惩罚。实质上,虽然奖罚,实际上只有罚,没有奖。还有一种调查,2006年12月11号到20号,这十天中间,北京违章次数最多的五种行为分别是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这是刚才我说的停方。第二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 这五种情况大部分是一般性违法行为,可以判断,违章一次可能会有一个不小的比例,对群体性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很多非主观性的犯规,不恰当,不明显,必须划定的道路和区段,在这种情况被迫非主观故意犯规,你对它的惩罚,对它来说,我不知情,你就惩罚了我,如果下次遇到这种情况,我还是没法控制自己,这个我都讲了。惩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能起到减少事故发生的机会吗?显然是不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奖惩制度安排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这是我说的第三点。

  第四点行政处罚管理都有个自己的边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到底是交通违法管理的范围,就是交通执法管理,而我们保险管理是应该管理和保险密切相关的活动,特别是与保险利率相关的肇事事故和严重的交通违法活动,而对一般的交通性安全违法行为如果是用保险管理手段的管理,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显然约束越出了边界,这个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就讲这四点意思。所以,我建议,在V1、V2,V3、V4和V8应该全部取消。

  袁力:

  谢谢,接下来,哪一位?对外经贸大学的陈欣教授。

  对外经贸大学陈欣:

  第一个,我觉得浮动费率是与侵权法的目的相一致的,虽然是无过失责任,但是仍然属于侵权法的范畴,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说,它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惩戒致害方,一个是救济受害方。这两个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在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当然它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在我们这个国家,我觉得采用浮动费率的话,能更好的落实,当然交通法落实责任是为了更好的落实救济受害人的浮动。而汽车的保险浮动费率,我刚才讲事故和驾驶技术挂钩的话有利于承接致害方,这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报纸上有一种说法,我既然已经吃了罚单了,保险公司再提高费率这种惩罚也没有必要。这个并不是保险公司给这些人的惩罚,实际上,全体被保险人,开车的被保险人惩罚违章这是非常必要的。从费率的角度来说,这是非常非常必要的,后面我们要讲。

  第二个问题,我觉得采用浮动费率凸显了保险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作用。因为这样可以减低保险的某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减低道德风险的因素,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提高驾驶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可以有利于降低汽车事故的发生,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整个社会是非常有利的。同时,也有一点是非常有利的,随着汽车保险的发展,我们保险欺诈是逐年上升,如果采用浮动费率有利于,当然不能完全解决,有利于打击进行保险欺诈的活动。第三点,它对于落实保险费率遵循一定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保险是风险分散的一种。保险的成本核算它的基本点就是损失风险的共同性质,也就是要进行分类,因此,要避免一些被保险人支付过高的保费,有良好驾驶记录的人它要支付过高的保费不公平,另外一些被保险人要避免他们支付过低的保费,比如驾车技术不好,事故频率发生的人,我觉得通过费率的浮动才能够达到公平的效果。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第二个方面,从其他国家所实行的汽车责任险的费率制度来看,我们目前的做法也是符合其他国家,尤其是保险发达国家的普遍的做法。刚才两位教授也谈到了,随人还是随车的问题,其实日本它的汽车责任险的保费最初采用的随车原则,不考虑人的因素,不考虑驾车的因素,但是这样一定保费的方法受到了日本保险学界和保证实物界的广泛批评,因此,从90年代初,日本修改了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在这个保障法里面,加进了人的因素,尤其采用的一种市价保费制度缓和了过去实行随车因素,使保费负担不公平的现象得到了缓和。美国和法国基本上是从车从人兼顾的原则,都要考虑。责任险保费有三个重要的因素来决定。一个是驾车的人是非常重要的,第二个是车,第三是地区,不同的地区事故发生是不一样的。我觉得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其实,它的目的就是使事故率不同,驾驶技术不同的人,它负担的保费就不同。那么,这样的话,有一些好处,第一个使危险机率高的人负担比较高的保费符合保费公平的原则,因为先跟保费应该是成正比,正相关的关系。

  第二个可以提高驾驶人的注意力,不会因为有了责任保险就可以不负责任的开车,道德风险的因素,在汽车责任险里面其实反映的很有代表性。平时利用经济手段来鼓励负责任的驾驶,惩罚不负责任的驾驶,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使交通管理科学化,有时候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到底什么样的比较好,因为第一没有精算,第二没有做过实际调查,我看了一下国外的情况,刚才郝老师也讲了,我们找到国外实际的涨多少的比率,尤其是像美国的公司,他们是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自己制订费率。但是我看了一个统计数字,它在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2006年1月份进行过一个汽车保费统计,它采样24个县,20个汽车保险公司,在这个地区,它在这个统计里面考虑的因素,当然包括驾驶人的年龄,年龄是定在35岁,车是福特车,有ADS,有前面的气囊,有防爆设备,年行驶1.8万公里,是一个有经验的司机,它有一个前提就是它没有事故,没有违章,这种情况之下,它所考虑涉及的因素,刚才我们讲,虽然我指出有一个参考的意义,但是其他不同的因素包括什么呢?一个人几辆车这不影响费率的高低,有时候汽车保险在一个公司投保会有优惠,同时还有一些无驾驶人的责任险,它考虑到其他的因素的话,美国公司在同一地区的费率差距是多少,我基本上看了这二十个公司,基本上是两倍三倍,换句话说,它没有考虑到,它考虑无事故,无违章的情况下费率差距已经是相当大了,所以,如果按照我们目前的计算,其实我们的费率差距远远小于国外,我就想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远远小于国外。因为发生事故,这个费率差距可能更大。因为如果你今年出事故,明年肯定保费是翻一番,而且要连续三年无事故,所以,这一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我觉得除了这一点以外,当然刚才大家也讲到,其实在考虑到保费浮动的时候,我们讲除了出多少事故之外,其实违章的考虑因素在国外非常重要。刚才各位老师也讲了,其实违章里面三个最主要的问题,第一个在药物或究竟的影响下,酒后驾车或者吸毒驾车,第二个闯红灯,第三超速。毫不负责任的开车,这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至于它点数怎么样,国外也考虑,但是除非是在我们讲的重大违章的情况下。一般来讲,不会影响到汽车的费率,只是在有重大违章的情况下。同时,国外在目前考虑到汽车责任险费率,它考虑的因素远远超过我们目前考虑的,比如它有一个最基本的费率的原则,它有一个信用基础,也就是考虑到购买汽车责任险的人它的信用记录好不好。这个已经比我们现在要求的要严格得多。我们还是体制发展的初期阶段,比如我们讲,如果一个人还款不够,贷款经常不还,没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的话,它的保费一定很差,当然,这里面可能考虑到目前一个不太一样的,百分之百,只要能买保险,百分之百美国通常是事故高发的群体和驾驶记录不好的人,一般的保险公司是不卖给他的,经常每一个州有一些人专门密给这些,当然保费很高,有各种不同的方法。和我们的制度不太一样。

  最后一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除了在浮动费率里面需要考虑之外,也就是相当一部分人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这其实在国外,不见得所面临的问题,全美大概有14%的人没有任何第三者责任保险,个别的这个数字可以达到20%—33%。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技术记录不好,费率太高等等。这种情况之下,每年有二十多个州,就是说,这个法律规定,如果你不购买,开车的人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你没有第三者责任险的,在发生汽车事故,即使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也不允许或者没有购买责任险的全部或部分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对这些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讲,换句话说你撞了别人,你不赔别人别人也拿你没办法,你也没有财产。但是反过来,你不买,别人承担全责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你没有办法索赔,别人可以不赔你,在这种情况下,强迫你一定要买,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应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不购买这三种责任险,虽然你是侵权的受害方,但是你丧失了全部和部分的损害赔偿。

  袁力:

  好,谢谢陈欣教授。看看哪一位。中国人民大学财经学院的张洪涛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张洪涛:

  我来说几句。为了节约时间,我就按这三个方面来谈。我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的暂行办法,我认为这个办法非常好。因为用浮动费率我认为这是一个经济杠杆。用这个经济杠杆来调整我们整个的我们保险危险因素的降低,我觉得通过交强险费率的浮动这个经济杠杆能使得遵纪守法的好驾驶员减少成本,减少保费,从而得到奖励和鼓励。使那些违法多,事故多,这样的一些驾驶员就要多掏腰包,加大成本。用经济杠杆来调整它这是促使它把今后的违纪违法的交通事故的危险因素降低下来。通过浮动费率的实施能够使得我们的道路更加顺畅,交通更加安全,所以,我认为第一个问题,浮动费率的实现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我觉得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的出台也是非常及时的。

  第二方面我想说一说是否要有违规记录挂钩。也是上面几个老师所谈到的几个问题。我认为除了浮动费率要与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同样是非常必要的。为什么这样说?我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它肯定是起源于违规违法行为的因素。所以,我觉得如果不从根上解决问题,交通事故会越来越多。我举个例子,我也在美国呆过几年,在美国一次闯红灯罚款是三百美金,同时它要记到你的诚信记录里面,让你一辈子背着你闯了这次红灯的记录。当你下次再要买保险的时候,费率必然提高。而且,当你违法记录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拒赔你就不能领驾照,同时你也不能上路行驶。所以,我觉得虽然看起来,这一点可能上面两位老师有所偏差,他们觉得好象这个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事故,但是我觉得往往多少个违法的因素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我认为这不是哪个更重要,哪一个排序的问题,我觉得这两个同等重要,在浮动费率跟这两个都得要挂钩。具体这里面,对浮动的比例我有一点看法。我认为像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里面,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它最大的浮动比率是20%,如果说发生交通事故,它最大的浮动比率,上浮是30%,我认为这里面,我觉得最最起码要相等。就是说上面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我认为同样要浮动到30%。就是说下浮就是20%,上浮就是30%,我认为这一点,我没做过相关的计算,但是我认为这不太公平。所以,这一点关于浮动比例方面,我觉得起码它是发生事故上浮跟下浮所一致,而且更重要的应该鼓励下浮,就是说要奖励那些没有发生事故,遵纪守法的好的驾驶员,使每个人,我们这个法也要从正面的积极的因素来考虑。

  具体的我提三点建议,我觉得我们交强险也好,费率浮动也好,都离不开一个社会的法制环境。例如我们现在有了交强险,但是这个交强险实行的程度到底如何。我觉得在这里面,像前一段我那个驾驶员,他就让人家撞了,对方全责,但是对方就没有买交强险,而且撞的非常厉害。就私了,所以,就你推我,我推你,所以,加大交强险实施的力度,我在美国期间,谁也不敢不买交强险,当然也有,就是一些没有信用记录的。凡是有信用记录的人,里面记录一下,使他今后找工作什么都不行。但是我们现在,这个保单和他的驾照同等重要,警察在路上随时可以抽查你有没有买保险,你如果没有交强险的保单可以扣车,可以没收你的驾照等等。所以,这一点交强险的实施应该加大力度,应该使我们公安和交警这一块进行一定的落实。这使得交强险每一个驾驶员知道不买是不行的,一定要买,而且要让他知道不买的后果是什么,要扣被,不能上路,要制定一定的相应的法规。同时,也要构建信用体系。当然,我们国家正在构建全面的信用体系。但是针对我们交强险来说,首先要构建的是驾驶记录的信用体系。那么,这个驾驶记录的信用体系如果你没有,我们交强险即使有浮动费率,定得再好,将来的实行我认为也是有困难的。因为,到底谁是好驾驶员,谁是没有遵纪守法,你没有一个杠杆。这样的话,没法实施。所以,我认为一定首先要构建一个驾驶记录的信用体系,而且造成全国联网,你如果没有全国联网的话,我们这个浮动费率制订得再好,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偏差。

  我觉得针对目前大家都说我们的交强险的费率高低的议论,我认为第二个建议就是应该在公开渠道,使广大的老百姓能够明明白白我们交强险费率的构成,它这个费率到底是怎么构成的,它包含哪些,让大家都知道了。因为每一个认不是预算师,你用很通俗的语言,明明白白的告诉老百姓,我这个费率的构成是怎么制订的,是不是有暴利或者没有暴利,这样越炒越厉害,如果有一个公开的渠道来公开的我们交强险的费率的构成,这个会解决。退市,我觉得要本着不盈不亏的原则,因为我们交强险的原则是不盈不亏,到今年年7月1号,我们交强险实施一年了,凡是经营交强险的公司,现在财产险公司业绩非常好,因为经营了交强险,我觉得是不是这样?应该凡是实施我们交强险的财产险公司能够本着实事求是,到年底能公开它的业绩报告。总而言之,我觉得现在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浮动这个办法也正是我们原来从从车的原则向从人这个原则在发展。就是因为要向从人的原则发展,所以,我还是要强调我一开始的观点,这个浮动一定要与交通事故相联系,同时要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我就说这些。不对的方面,请周围的老师和专家指正。

  袁力:

  谢谢张洪涛教授,下面请律师协会的代表赵小鲁律师。。

  律师协会赵小鲁:

  作为律师代表参加这样一个座谈会,很高兴。我是赵小鲁。下面我谈一些具体的例子。我先说一下自己的观点。我认为在我们国家实施交强险的费率浮动这是大势所趋,理由有三点,第一费率浮动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就是我们的《道交法》。第二,费率浮动它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就是加强风险控制。第三,它有利于贯彻《交强险》的基本宗旨,就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从这三点讲,我认为我们实行费率浮动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个人同时认为,实行费率浮动应该放在一个更大的环境来考虑。目前,至少对费率浮动这样一个评判我认为还不够成熟,应该做进一步研究。有这么几点理由。

  第一个我认为实行费率浮动从现在看,应该至少结合六个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一个就是和责任风险的控制和减少结合起来考虑。第二个就是和促进交通安全结合起来考虑。第三个就是要结合交强险基本费率和它承载的法律责任过程的合理性结合起来考虑。第四个就是要适当考虑两罚原则。第五个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主观个性程度,包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或者说是间接故意,这样一些过错程度来考虑。第六个应该和社会效应相结合。下面,我简单地说一下这六个方面的理由。

  一个我认为不应该单纯的就费率浮动而议论费率浮动问题。首先,从交强险这个险种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我们国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党中央,我们的政府关注民生这样政策的大背景下,我们出台了交强险,交强险不是单纯的一个险种。它和民生,可以说涉及到交强险诸多法律主体中的弱势群体的部分的民生问题相联系。第二个,我认为交强险目前看是刚刚推出的一个新险种,它的社会影响面非常大,但是可以说它的立法基础并不成熟。同时,社会上现在对交强险,比如它的基本费率,比如它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是否合理,比如保险人甚至有可能利用交强险的不完善之处将本应由他承担的商业保险的风险转嫁到交强险当中去,变相的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而没有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在这样一些重大争议没有解决之前,我仅就交强险的费率浮动问题就事议事,不一定很合适。

  此外,从交强险的基本宗旨来看,交强险的基本宗旨就是两个,一个是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赔付,第二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同意刚才几个教授说的很多观点。比如交强险是一个强制保险,但首先它是保险,我们要遵循保险的规律来研究费率的上浮,由此费率上浮,首先它直接关系到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就是它弥补因基础费率不足而导致的亏损,我们的基本原则就是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因此,费率上浮在某种程度上首先应该把握这点。它是弥补我们基本费率,比如比较低而导致可能出现的亏损,这是一点。第二才是通过基本费率的上浮,这样一个保险手段间接的减少我们的责任风险,同时促进交通安全状况的改善。我同意刚才有的发言人提出的观点,保险部门它实施一个险种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它实施交通管理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指望通过费率上浮作为主要的改善交通管理的一个手段,我觉得如果从这个角度满费率上浮是错的。我们的立法宗旨其实很明确,两个宗旨,第一个宗旨是保护受害人及时赔付得到保障,这个基本保障才是《交强险》的一个主要宗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其实是它的一个次要宗旨,我不认为这两个宗旨是平行的。

  此外,在社会效果方面,现在我们老百姓对于交强险实际上倍加关注。你比如说我们交强险的基本费率是不是比较高,大部分人认为这个基本费率不是一时说得清楚的。我也反对对基本费率匆忙的过早下判断,但是同时我们这个条款是不是有很多明显的不完善的地方,我们保险作为一个强势群体,是不是有可能利用这个险种不完善的地方将商业保险应当承担的保险已经变相的转移到交强险上,我们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在这些问题没有基本澄清之前,我们匆忙的推出费率上浮这样一个办法,很肯定会有不太好的影响。这就是一个在执行中,可能我们规定是既有上浮又有下浮,但是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费率上浮的趋势,而实际上广大投保人和受害人他并没有得到实惠,这是有可能的。

  第二个,我们费率上浮不单是一个数据的记录,还有一个要强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首先对他的法律责任主观要有相当的考虑。词语,从我们保险来讲,刚才有两个教授讲的观点,我们现在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对于保险责任的风险有直接义务关系的这些方面的因素我们加以考虑。但是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的,比如一般的违法因素或者是比较严重的违法因素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没有稳妥之前,我觉得还应该做进一步听证。今天主要是费率上浮的问题,所以,我根据刚才提了几个观点,我觉得我的基本理念就是第一个费率上浮是大势所趋,既有法律依据又符合险种的风险控制理论,又符合险种促进交通安全的宗旨,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目前我认为马上实施条件不够成熟。因此,建议第一应该做进一步的分析。第二至少有两个原则希望在费率浮动的办法中得到进一步体现。一个就是减少涨幅而增加下浮的内容和浮动。第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要挂钩,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是不是应该挂钩,建议做进一步考虑。谢谢。

  袁力:

  谢谢赵小鲁律师,请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事故车修理工作委员会朱小民主任。

  汽修行业协会朱小民:

  我非常荣幸,刚才我听各位老师讲了这样一个情况,大家都讲到很多的从车因素,还讲到一些从人的因素,还有一些跟汽车修理相关的因素。

  第一,公开征求草案的意见,我们表示非常支持和赞赏。我们这个草案,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浮动费率,一个核心的问题是要解决奖优罚劣的问题。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国际上的情况。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简单的人的因素,有很多的东西跟车有关系。跟车有关系跟车的修理会有很大关系。我这儿有一个数据,1998年的时候,欧洲有一个权威的组织协会,它做了一个统计。它是在欧洲制订了各国的专业整形机构对于重大事故车修理以后的质量问题做出复合,这个复合的结果德国有40%,比利时有37%,荷兰有30% ,卢森堡有19%的重大事故车,在修了以后仍然不合格。这些不合格的车辆的二次事故率德国统计是20%,中国维修行业现状的情况远远还比不上1998年的德国。去年,我们做了一个调查,几乎车辆维修也有质量问题。不合格的远远高于德国比率。另外,2004年的时候,公安部也公布了一个造成事故车辆的原因是什么,其中有13%这样的事故原因是车辆的质量,汽车的质量。实际上它还有36%不是汽车质量问题,但是我们这个36中我们认为跟汽车的质量或者修理质量是间接相关的。很多的质量,很多的故障它的事故原因不是驾驶人员甚至包括公安人员能够判断出来的。比如在美国有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某个驾驶员起诉保险公司,后来查来查去以后,保险公司败诉,然后再上诉,最后查出的原因是维修质量有问题。所以,这样一个情况,从我们在道路上出现的事故,包括我本人的朋友也经历过这样事故的发生,恶性事故发生,这些二次事故很多是恶性事故,所以我们建议这样一个情况,我们认为应该考虑修理质量,我们建议再增加一个档次,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事故车,重大碰撞事故的,费率里面占了5%,我们交通部非常重视,这一切的规范我们现在还没有确定下来,可以有一定的浮动。。

  这里面有一些修理质量上这样一个情况,它的修理质量跟保险公司的行为有非常大的关系,包括保险公司你怎么鉴定损失,你给多少钱修,你给多少损失费等等这样一些情况,然后你给的费用是怎样还是怎么样进行,其实这些都间接的跟事故发生有很大关系。

  袁力:

  好,谢谢朱小民主任。接下来哪一位专家?请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孟生旺:

  结合刚才提到的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第一点,我们现在的费率浮动是不是时机是成熟的,我认为时机成熟不成熟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如果我们当前能够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我认为这个时机就是成熟的。第二个,关于交通违法能不能挂钩,我认为必须挂钩。这不存在一个保险公司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保险公司定价要采取各种因素对保费预测尽可能确切。比如我们在初次定价的时候要考虑车辆的用途,考虑车辆的车型,用途和车型和直接的交通事故也是相关的,也有造成事实上的交通损失。作为交通违法行为,对于保险费的预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变量。所以,必须考虑。

  第三点关于上浮比例。这个问题我想提一点建议。在这个草案当中,有一个上浮比例的计算公式。首先是一个基准保费,在这个基准保费的基础上,通过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两次上浮,就是相同的关系。这个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如果保费是这样浮动的话,我们首先有一个假设,就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如果这两个是相互独立的,那我们就失去了理论基础。失去了什么理论基础?就是通过交通违法上浮保费这样一个基础。第二个,实证经验表明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高度相关。所以,这两个之间上浮是存在区别的。我这儿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我们有一辆车,过去若干年,年年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它的保费每年都要上浮30%,但同时又考虑到它在过去若干年从来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它的保费三年之后应该下浮30%,那到底是上浮还是下浮?这个计算方法存在一个内在的不一致性。因为我在预测保费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准确的办法,我们是上浮保费还是下浮保费,必须做出一个一致的办法。从这个体制来说,它过去年年发生交通事故,这个人的风险是很高的,应该上浮,但是如果按照现在这个上浮的公式计算,结果是保费下浮10%,所以,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浮动的计算公式要修改,怎么修改?基准保费乘上1+浮动比率,这个浮动比率既要考虑交通事故次数,也要考虑交通违法次数。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目前公布的草案当中,对经验数据的使用是不够充分的,我们在这个草案当中可以看出来,对于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法进行下浮的时候考虑过去三年的经验数据,但是上浮的时候只考虑过去一年的经验数据。这个一方面是不对称的,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计算原则。恰当的算法浮动对于下浮还是对于上浮都应该追求过去三到五年的经验数据,这样一方面保费公平,另一方面保费的调整结构是比较平稳的,不会出现大起大落这样的现象。我们过去的方案有一个问题,保费的调整存在大起大落的现象,有一个人可能今年是下浮的,明年如果发生一次事故可能使保费大幅上涨,最高可能上浮60%,所以,这个保费是大幅的波动,这个是不符合我们保险的一般原理。我们买保险就是要把不确定性转嫁给保险公司。那么,如果投保人的保费出现急剧的波动,保险的实际价值就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我有个想法,我们现在出台这个草案里面关于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考虑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个不平等。也就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考虑,当然,到底你便宜还是不便宜要根据中国实际的数据测算,不是简单的直观判断就能说明问题。我只是通过感觉,感觉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或者优待存在一个的情况,所以,如果数据支持我们目前这样的一个浮动,我只是直观的,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这个费率浮动比率不能简单的凭感觉说这个上浮大少,那个下浮多少。一个科学的做法应该先考虑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全国平均水平在哪个地方,平均水平的这些人是不能上浮也不能下浮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超过平均水平的才能上浮,至于上浮多少,就看这些人的损失比平均水平超过了多少,这是一个科学的判断。而不是简单的说这种违法行为我认为是严重的,就应该上浮20%或者30%,这样是不科学的。

  有一个简单的,觉得不太恰当的地方就是关于交通立法。我注意到了,我们如果在上一个年度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生了一到四次,费率是不上浮的,但是发生五次上浮30%,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发生四次不上浮,发生五次你要上浮30%,仅仅多了一次一般的交通违法实践,要上浮30%,这个我觉得可能缺乏一定的数据的支持。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既要考虑交通事故的次数,也要考虑交通违法的事故。这两个之间是高度相关的,相关的如果两个因素同时考虑就有可能出现所谓的重复性的惩罚。也就是既通过交通违法做了一个上浮,又通过交通事故做了一次上浮,这两次上浮叠加在一起里面包含了一些不合理的成份,所以,这个要通过实际处理加以调整。比如我们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单独分析保费应该上浮10%,根据交通事故分析应该上浮10%,这两个因素叠加在一起,上浮的结果不应该是20%。这是我想提的另外一点。简单就这些。

  袁力:

  好,谢谢孟生旺教授。接下来是南开大学的朱铭来教授。

  南开大学朱铭来:

  感谢保监会给我们这个机会来谈谈看法。我想,结合我们费率浮动的暂行办法来提几点看法。

  第一,我们在制订计算方法的时候有一个关于责任险的从车和从人的原则问题。我的感觉是,责任险按照我们保险的原理定价的时候应该是强调从人的原则。交强险我们更多强调一个从车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个车如果反复在那里修理,自己的车损坏了,反复出现车辆损失,我们在这方面有很大的道德风险,而且有很多的保险赔的案件。但是强调一个责任险造成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从一个定价更科学的角度说,我个人感觉似乎好象是坚持从人的原则。因为这个车有可能我一时借给谁开了,或者由其他的驾驶人来替我管理了一下,但是如果一旦给这个车留下一个非常不好的记录,因为它的行为给我一个非常不好的记录,是不是会造成我后面几年的保险费的第三者责任的费率的影响,如果单凭车主来说,从从车的原则似乎好象不太公平。我个人感觉责任险应该更多强调从人原则。

  第二关于费率差距上浮下浮比例的问题,我同意刚才陈欣教授的观点。我个人感觉参考国际的有关经验,我们目前的差距不像有的学者或者有些人谈的差距已经很大了,我感觉我们费率的差距应该是进一步的,上浮和下浮的比例能不能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刚才陈欣教授已经谈到了,根据国外的经验,这里面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违法事故严重的违章、饮酒、超速、闯红灯,我们在国外开车的经验,一旦出现了这三种现象,费率至少要翻一倍以上。所以,我们目前对于这三种的处罚力度我感觉只是每次违反交通事故信号灯10%的处罚力度,我感觉实际上不够的,按照国际惯例,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因为我听很多人谈到,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在国内似乎看成一个非常小的错误。但是根据国际的经验,在国外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很多的就是从你违反交通信号灯的管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守法的准则,如果这个准则都不能坚持的话,那么整个交通事故的风险就很难控制了。所以,这方面它的惩戒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大。

  至于小的违章,有老师也谈到我们可能有些违法行为都是一些小事,比如逆行,比如停车。但是我看到一年度各类交通违法事故五次以上为30%,我个人感觉这个应该是能够接受的。如果你在上一年度有五次的,就算是最小的比例定,那我觉得你这个人的风险也是够可以的。根据国际的经验,因为我们在国外开车跟国内开车最大的不同,我觉得我在国外开车是一个非常谨慎非常小心的态度,但是我在国内回来大约四年的时间,我觉得自己已经越来越野蛮了,没有一个比较好的约束机制,我现在坚信如果我再回去开一次,八高好一两个星期就要吃一两张罚单。因为在这儿已经养成了很多不良的习惯。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一个司机我也感觉应该从惩戒力度从严。这是谈到的第一个违章的行为。

  第二个我想谈一下下浮的奖励。因为我在美国的时候没有看到下浮的奖励的多少,我也查了有关的资料,似乎没有。因为美国各公司的定价是自由定价的原则,并不是统一的。但是查了一下资料,找到了相关的数据显示出英国和日本的下浮比例已经达到50%。我们只谈到连续三年,如果再往下走,他们有一个最高的比例,五年能够达到50%左右,鼓励你安全谨慎的驾车。我感觉惩戒的力度应该更进一步加强,对下浮的奖励也可以适当的扩张一下。把我们费率的差距可以拉得更大一点,在定价的时候显示出更科学,更严谨的态度,这是一点。

  第三个,谈到行政处罚权,我同意刚才其他几个老师的观点,我们的交强险不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这个问题更多的是搞法学的推行提出来双重惩罚。但是我们搞保险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在定价的时候坚持一个科学定价,坚持精算定价的基础,你事故的发生率,还有违法违章行车的概率是我们定价当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按照精算定价一个基本的规则。所以,我们在实施浮动费率的时候不是对谁的一种惩戒,是对你本身风险做一个科学的测量,所以,从这个家度来说,人的风险程度应该跟他交纳的保险费一致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浮动费率的机制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问题。相关的可以由一个举证,我们举这些例子英文里面叫(英文),就是BMS,一个简写。如果大家上网,把这个我们浮动的定价基础敲进去的时候,会找到所有文献,全部都是,可能有这个经验。你定价的时候,敲进去,这个定价系统我们浮动费率更多的是看你怎么浮动,所有的文献,而不是谈一个行政处罚的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精算的浮动。这是我想谈的第三个问题。

  第四个,我看前面很多老师没有谈到,费率浮动的实现方式。我有一个想法,我们按照1234采取了四种费率浮动的实现方式,特别谈到在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一些可能相对落后的地区,如果没有交管部门的信息支持,要不要在我们暂行办法里给它做一个时间的限制。要求它在什么时间内尽快完成这套系统的建设。而允许他我没有这套系统,我可以游离在外面,保险公司想怎么定就怎么定。对于这些地区,我们在立法的时候,通过这个管理办法,至少要做一个时间限制。比如在一年内,在半年内进一步完善平台的构建。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何防范公司内部人员在构建平台的过程中,有没有可能出现事故,留下记录之后,公司的内部人员或公安的有关人员,他如果有权力能够擅自修改这个记录的话,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是一件非常不公平的事。

  我不知道现在大家有没有这个感觉,现在至少在某些地区,如果你发生违章,你公安部门有认识的人,你是可以把这个违章吃掉的,就是它可以把你这个违章的记录消掉,未来如果违章的记录不仅是罚款,而且影响到你几年的保险费的增长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和公安部门的人员构建信息平台的时候有没有一个禁止否定的机制,而且在指定我们管理办法的时候,能不能进一步强调,一旦发生了保险公司人员擅自更改记录,作为公司,它的员工是要接受保监会的惩罚的,绝对不允许出现这种情况。在实施办法的时候是不是有必要再进一步把一些细节问题明确。

  袁力:

  好,谢谢朱铭来教授。下面哪一位?是社科院保险与经济中心的郭金龙研究员。

  社科院郭金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我想结合费率浮动问题谈三点看法。第一个看法,关于交强险的问题,交强险的费率浮动,这项工作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实际上,从交强险本身来说,是我们保险业承担了很大的社会责任。刚才专家也提到了,实际上是为我们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一个好事情。比如从去年以来,发生交通事故后,过去发生交通事故的话,基本上是通过事故双方进行解决,出现了很多的矛盾。尤其是实行交强险以后,这个矛盾都集中到我们保险业了。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保险业或者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增加了,作为我们承担责任增加,所以,我们才成为矛盾或者社会关注点。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我们这项工作需要媒体一些客观公正的报道,从最近的一些,因为我们交强险的工作包括浮动的工作,最近报道比较多,绝大部分报道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但是也有一些报道有一些偏颇的地方,也有一些消费者的误解和不理解的地方。所以,这就需要我们保险业,尤其保险监管部门要更多做一些宣传工作,而且这方面的工作还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

  第二点体会关于交强险的监管问题,因为费率监管是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监会确定的关于保险监管的目标实际上有三个,一个是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或者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二个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第三个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风险。从交强险监管看,更要体现这样一个保护保单持有人或者消费者的原则。因为交强险涉及的利益是非常庞大的,从保险业来看,应该说现在是涉及人数最多的一个单一的险种,另外,涉及的层级收入水平比较高,文化水平比较高,法律意识也比较强,社会影响力也比较大。其次,这个群体的人数每年都大量增加。如果我们对交强险的监管更能体现出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这样一个分配原则的话,对于树立我们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发展,意义是非常大的。这是我第二点看法。

  第三点看法,关于我们交强险费率的浮动问题。我们已经公开提出了应该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所以,交强险的费率用于消费者利益()解决问题,涉及利益群体比较大,最受社会的关注。刚才各位专家也谈到实行浮动费率制这项工作工作来说,不管是从实践上或者国际上,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普遍的做法,所以,我也支持这种制度的实施。单位从消费者关注问题来看,对于费率的关注实际上是两个方面。一个费率的浮动,我们公布了这样一个关于费率浮动的暂行办法,虽然有一定的争议,也有一些不完善或者不成熟的地方,但是总体上来看,我认为还是合理可行的。从中国的国情来看,任何一项工作要等到成熟或者完善之后再去做,也是不现实的。况且成熟和完善也没有一个标准,而且这项工作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所以,从目前我们的暂行办法来说,对于争议比较大的内容,受关注比较多的地方做一些适当的改进和调整。是可以的。整体上我觉得还是合理的。

  另外一部分与费率的浮动实际上是密切相关的,就是关于基准费率的制订。基准费率与费率的浮动是相等联系,有很大差异的。由于我们承诺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所以,消费者对基准费率的制订质疑比较多,也是我们保险监管部门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重点关键问题之一。但是基准费率的制订对数据的准确性要求比较高,需要数据的积累和支持。而这个方面恰恰也是我们所缺乏的。实际上我们积累数据的时间,我们国家数据积累时间比较短,另外,数据的准确性要求很高。但是,从各个公司采集的数据,它的准确性很容易受到质疑。你比如说,既然是一个不盈不亏的业务,有很多公司为什么还要投入很多的精力去争抢这样一个业务?所以,给我们监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虽然质疑比较多,但是我们针对工作的特殊性,所以,我们监管部门也有自己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监管部门加强交强险基础的建设,比如制度完善和一些信息平台的建设,包括数据的积累,同时更需要我们社会各界的共同。把我们较强险这样一个好事做得更好。这是我的发言。谢谢。

  袁力:

  好,谢谢郭金龙研究员,还有几位专家没有发言。

  社科院邹海林:

  谢谢保监会交强险办法征求专家的意见。今天早上我也看到,发言的都不是交强险暂行办法发表意见,而是从专业的角度如何理解和看待改革中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首先我想说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和交强险本身作为商业保险的性质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这样一种特殊的险种,它考量的危险因素要比普通的财产险多得多。所以,费率浮动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固有的一种制度,所以,我们的交强险条例明文规定实行费率浮动制。所以,我们费率浮动为什么去年没有推出?我们没有经验,我们交强险刚刚实行了一年。现在保监会考虑这么急,是落实我们交强险条例汇率基础保费的浮动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必须要做。只有做了这一步,我们交强险的法律制度才能向前迈进一步。我觉得费率浮动的暂行办法,保监会的行为是落实我们法律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这应当得到充分肯定。

  但是我也看了一下费率浮动的暂行办法,今天也听了各位专家的意见,我有一些自己的想法。交强险保费的基准费率的浮动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你出险的钱,这个暂行办法讲所谓的交通事故,实际上出险以后,交通事故是不是必然会影响到费率呢?不一定。这可能和赔付有关,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要考虑的危险的因素有多少。究竟哪些危险因素足以影响到出险。这是和费率浮动有关的。这两个因素很关键。我看了暂行办法里面这两个因素都考虑到了,但是考虑的好象不太符合逻辑,简单化处理。要不要出现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很重要的考量,其实我觉得这样简单化了,什么一次两次,有没有责任,这都是说不清楚的问题。作为一个险种,你要给被保险人承担更多的责任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到他的赔付情况。我们的赔付的信息每一个保险公司都会有,它是从车。我们目前的暂行办法从车原则明确写在暂行办法里面的,所以,肯定有赔付的标准,一年我不管你发生多少的交通事故,如果没有赔付,我作为保险公司自己把它都赔偿了,我根本没有交强险的基础,你浮动他费率干什么呢?对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的责任负担,所以,我想第一个因素,A1到A6的问题应该考虑赔付的障碍,就是赔付比例。因为我们交强险现在最高是六万,你赔付比例达到多少。我不考虑是不是有没有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没有责任,无过失责任制,不管什么情况下,车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样一种机制下来赔了多少,实际上真正的影响到每一个被保险者,这个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来判断。赔付率作为提高基准费率的一个考量因素,这是第一点我要说的。

  第二点我想说的就是危险因素。交通违法行为,当然有两个意见,我自己的理解,我觉得应该和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挂钩。只有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费率浮动的考量的因素,应该把它列出来,而且写得清楚比较好。有的专家说了,公安部门所处罚的作为考量标准,公安部门怎么处罚的并不意味着它的行为的性质一定是某种状态。所以,我们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具体的描述,什么样的,什么样的都有描述,像行驶超速,而且超速都有标准,30%,50%,这样的标准是客观的,这样一些不谨慎的驾驶行为会影响出险的状态。所以,它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引进来考虑。所以我觉得从V1到V8至于他违反了多少次违法行为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目前的中国环境下,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刚才有专家说到,我们的交通违法很多情况下不是这个人想违法,我也是驾驶者,我知道,没办法。你到了那个路口了你就是并不进去,你说你压不压线,你压,那是交通设施的问题。有很多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很普遍,刚才有一个例子,百分之九十多的车辆,加上我们现在的停车,那么,你这么处理很麻烦。所以,我们把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的那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罗列出来,作为我们增加费率的一个因素考虑。我觉得是比较合适的。

  在目前的草案里写了一些,但是很不全,你要超速,使用麻醉药品严重的违规驾驶行为,还有无证驾驶,这是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都没有列举出来不合适,应该按照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罗列,把有些特别严重的行为选出来。这个是考量因素。另外,在浮动的范围上,我觉得档次太少,也简单化。我们的档次就是从10%—30%,这样的一个档次。我算了一下,就算满足了上述所有的标准,最高的60%,60%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有人对计算方法提出质疑,当然计算方法对不对我不知道,我不研究这个东西。因为我们考量的因素太少了,所以档次很少。作为一个基本费率的上浮,当然幅度不能太大,如果幅度太大的话,这就设计到一个问题,我们的制度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比如我们下降30%还是50%,我们能再往下降吗?我们能降到70%吗?可能不行。刚才有位学者举了一个日本的例子,50%,我没有例子,但是在我脑子里我觉得50%这样下降的幅度是应该允许的,因为人毕竟是道路交通参与者是少部分,不可能是多部分,他不会整体影响交强险赔付的状态。所以,下浮的比例没有控制在50%的状态。但是上浮太低了,我们最大的按照这个是69%,你琢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购买交强险的道路部门罚款多少?两倍。那么,作为交通的参与者,作为交强险的利益享受者,你承担的最多达到69%的上浮的幅度,所以,上限应该在()以上,应该没有问题。当然最重要是要科学计算,到这个行为的因素影响到上述多少。这是第二个我想说的。

  第三个,看了这个暂行办法写的上浮和下浮。中国的保险公司经常在费率的问题上竞争,大家都知道,包括我们的交强险之前的商业保险,所谓第三者责任险,费率上进行竞争,有了这个制度,会不会被这些保险公司拿来作为竞争的筹码呢?该上浮的不上浮,不该下浮的进行下浮,完全有可能。交强险应该是强制性的,每一个保险公司这个应该写上,你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你必须按照这个标准执行,避免以后的不良竞争。这是一个建立规则所必须的。当然,刚才有学者提到信息资料的修改问题,确实这是个很大的问题。按照现在的办法,所谓自愿的第三者责任险,你出险了,保险公司有抉择权。我们家的车就有,说你把车借我一下,我就把车给了他一个礼拜,他把车也还给我了,修完了啥也没有,这个问题肯定是存在的。这个问题不应当成为我们费率浮动的障碍。

  另外,还有一个,我发现办法里面第11项,保单出单日的问题,这个好象跟费率的浮动没什么太大关系。交强险的保单应该在哪天出,我们的交强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是一个问题。它写在费率浮动里面好象不太合适,因为毕竟保险公司什么时候出交强险保单的问题,交强险保单的生效不是一回事。这个制度和我们今天讨论的费率浮动联系不是很大。总体上,就说这些,谢谢。

  袁力:

  好,谢谢邹海林研究员,下面还有两位专家没有发言。请安邦保险公司的陈强副总经理。陈强先生是我国台湾地区交强险的创建参与者之一。他主要是负责费率的拟定精算工作,是精算师。

  安邦保险陈强:

  各位保监会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家好!今天觉得很荣幸参加这次讨论会。保监会领导说的问题,第一,为什么做这个费率浮动的办法,我觉得这里面有几个理由。第一个是与国际接轨。有很多的专家学者讲到在美国的情况。事实上,他们不管是肇事还是违规行为都有奖励或者惩处。第二种从精算的观点来讨论。第一个如果你发生了事故,我是那样处罚它,这样一个考量的因素,虽然不见得百分之百的正确。第二个就是数据问题。他去年花了多少钱,我们收他多少钱,未来的损失是多少,基本上是预测。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在外国所谓处罚当中,对于过去发生的损失的处罚因素不是很侧重,而是重大的违规事故处罚比较严重。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东西。所以,我觉得从这几个观点来讲,风险的评估对于做出一些重大的违规是很重要之举。在我所念过的保险经销的书,他们有一个统计资料,你今年发生的损失的这些肇事者跟你明年发生的损失基本上是不一样的,是很符合这些规定的。所以,拿那些不确定的因素,我觉得并不是百分之百,为什么?如果你不会发生损失,你根本没有必要买保险。但是如果你不是好的驾驶人,你的风险就会高,以风险评估的方式来处理,我觉得费率浮动不管是跟国际接轨,还是理论实际上,都具有非常强的益处。

  第二个部分讨论到精算方面的问题。我看完之后,觉得基本的方向是正确的。违规跟肇事,它把这两个当做独立的事件处理,有一个教授提到。这两者之间,一定有强烈的关联。它有一个什么相关性,如果你这个人是一个从来不违规,当然没有发生肇事,因此,减费率减了两次。你如果不是一个很好的驾驶者,违规,你处罚也是加倍。给他奖励的问题存在,我觉得这两个问题不能独立考虑,而必须联在一起考虑。从你整个公式来讲,你的基本费率乘上1加上事故浮动费率比例,特别考虑是一个独立的事件,这个方法是不是正确,我一直怀疑。这个是要考虑的。

  另外一个可能是正确的,就是说基本保费乘上事故浮动比率加上违法事故法律,这样或许比较正确。我的建议是说我们是不是能够做一个多维的分析。一维一维的,产生一个重复计算的问题。现在实际上是把所有这些影响风险的事情全部加在一起,做一个多维的分析,这样做分析就不会有重复计算或者重复处罚的问题,这个是要有一些精算的模式。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觉得我们应该找一些精算公式做一个比较精细的分析,但是经过精算的分析之后,我觉得这些数字可能比较具有可靠性,至少做出来的,没有什么问题,或者可以说这个为什么加30,这个为什么减50,诸如此类的问题。

  另外一点,资料互通的分享。我们有一个很好的资料库,因为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大家都可以进入这个系统,分享这个东西,很方便的进入,而且用一个很低廉的方式,太贵保险公司想说我要花那么多的时间,花那么多的金钱去取得东西,在竞争的压力下它不会去做那件事情。为什么?因为我们在台湾做的时候,很了解这个状况,很多保险公司就不去做了,为什么?因为不盈不亏,亏了是政府的,赚了是我的,那我为什么要在乎我赚钱还是亏钱。在台湾有一个所谓亏钱可以放在里面,你这个地方为什么要去拿交强险,因为我拿了交强险可以拿到后面的商业保险,我前面拿不到后面拿不到,我拿后面就可以了。所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议题。所以,一定要确定你资料,而且是非常方便,非常的便宜。最后我们来衡量,如果这个东西非常复杂,非常难处理的时候,让你正确使用的时候,你的数字方面是错误,你下面的东西都没有任何意义,都是错的。本来这些要加30%,结果减30%。所以,我觉得资料本身的统计的正确性很重要的东西。

  另外,有些教授提到从人因素,从人因素目前的情况来讲,可能有点困难,但是应该是从人因素而不是从车因素。为什么?如果现在肇事20次,我买一个新车,我前面的肇事记录全部变成零了。所以,你这个记录一定要跟着人走,不是跟着车走。 还有一个东西大家也讨论到,美国的汽车保险里面讲的很清楚,违法的是行车违规,不包括停车,静态的违规不算,是状态的违规,闯红灯,逆向行驶,诸如此类的事,这个跟发生事故是没什么关系的,所以,保险赔付是不应该列入考虑的,这个说五次还是几次我不晓得包不包括这些东西。

  从人因素是很重要的因素,我们必须建立,如果不建立,它没办法落实。当你没办法落实,这个浮动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另外,提到理赔的金额。在美国的车型里面也提到了,当你发生肇事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给你加钱。他说我有自付额,免赔额,还要加我钱,这好象不合理。所以,在美国的制度里,撞车的事情可大可小,你掷一个飞镖,射到一百块还是五十万美金,诸如此类的。但是如果争议的时候,可以列入更详细的计算。

  最后一点讨论监督的问题。监督问题是很重要的。另外,我们大家看到,我发觉有很多不正当的使用波动因素。因此,台湾对于一些有没有真实的使用浮动费率它有非常严格的监管。一,你要去监督执行,资料的统计。另外一点,你需要清理你的统计资料,确保你的资料的正确性,费率的计算的正确性。保监会费率的提高,这个费率提高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来计算交强险的费率,把它清理,做出来的东西才会具有公认性。

  最后再补充一点。当你开始浮动费率之后,有些人会下降,有些人会上升。但至于应该上升多少,下降多少,以我个人的意见,我看过很多,有人是50%,台湾是下降60%,那上浮呢?可以是七八倍之多。因此,上浮的比率应该大幅上调,下浮的比率不要太低。为什么?因为是有风险的。为什么我们当年在台湾非要下浮超过四成,打折不要超过六成,就是说最终是40%,但上限可能到好几倍。另外,我曾经看过统计资料,3%的人造成25%的人赔款。所以,真正差的只有3%,但是那3%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如何处理这3%的人,给他合理的费率,我觉得是一件好事。

  另外,补偿基金,这个基金就很重要。很多人就不买了,如果现在还没有这个补偿基金的话,浮动费率不断升,没有人减,这个补偿基金的设置应该是补偿费率的,我建议把它建立出来,这是我在台湾的一些经验,谢谢。

  袁力:

  好,谢谢陈强副总经理。接下来请中消协法律部陈剑主任。

  中消协陈剑:

  很高兴参加今天这个会。我觉得交强险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我们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研究,也付出了艰辛努力,比如我们制订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制订了相关的条款,包括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这里面工作量是非常大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也是非常大的。交强险的最终目的一个是增强社会的保障性,一个是救助相应的受害人,可能有一个辅助的功能就是加强交通安全。在整体上来说,交强险的推出和它的运行应该说是大势所趋,在国际上如此。具体的讨论它有关的内容是不是合适,浮动的情况是不是比较妥当,我觉得可能是一个大家共同来讨论的事情。就我们协会来说,也接到一些消费者的意见,当然,我们也很希望和有关政府部门做进一步的沟通。能够使得这些方面的内容更加合理。

  首先,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是交强险费率的浮动办法。对于浮动办法,它第一个依据实际上是一个基准费率的问题。基本的保费和基准费率现在是争议比较大的话题,所以,我觉得像刚才赵律师也说到讨论费率的浮动可能我们要放到一个更加宏观的背景下来讨论。现在推出是不是合适,作为浮动费率,实际上它有一个很大的目的,就是要使得风险的承担更为合理,比如你要是出险的频率大的话,那应该交更多的保费,如果出险的频率小的话,可以相应的降低,体现奖惩的原则。如果说我们的基本费率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位,可能这样的浮动是能达到相应的效果的。但是如果基准的费率现在还不是特别确定的话,那么,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浮动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现在也有一些消费者反映,按照现行的办法里面,可能上浮的情况会比较容易,而下浮是比较困难的,尤其下浮的条件比较苛刻。刚才各位专家也提到,每次交通违规有怎样的处罚,不能说处罚,有怎样的浮动。下浮必须是多少年度,下浮的比例和上浮的比例之间也是有差距的,所以,还存在很多具体的问题。

  另外,有关浮动的问题还实际到交通事故和交通非法的区别。因为交通事故可能直接要从交强险里进行支付,它所占据的社会资源更为庞大。但是,交通违法是对今后的一个预测,所以,怎样把他们有机的,可能还是一个需要精确的来进行分析,来进行计算。刚才孟老师也提到,是不是全国资源共享的情况下,测算平均的水平,然后再来计算它的浮动比例,我觉得这样可能会更为科学一些。这是一个。

  第二,,在上浮或者下浮的过程中,因为我们每个人交交强险的时候,其中有一部分钱是救助基金要提取的,这部分钱是不是应该从中扣除,因为这个救助基金的提取应该是有相应的比例的,这一点是不是应该考虑。第三个是关于自由裁量,陈强先生也提到,在各个国家可能都对保险公司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有一些严格的监管。我们要出来浮动费率的话是不是也有相应的制度来配套。

  第三,问题现在如果基准费率还没有完全的确定,同时推出上浮和下浮可能有关的消费者意见会比较大。一般降价的情况消费者更容易接受一些,但是上涨的情况可能一个要置疑你涨幅多少,多少合适,是不是有随意性在里面,依据是什么,所以,我觉得是不是也可以分布的来推进。而且,在这方面实际上,虽然有关的交强险的条例是有相应的规定的,但是我们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执行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分步走,同时这个分步走也是体现的保费合理分摊的问题,也有奖惩的作用在里面。这也是减少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

  第四,我觉得是不是也可以采取在局部地区试行的办法?因为我们说交强险涉及的全国的广大群体,不同的地区,它拥有的车辆的种类,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可能是各不相同的,可能发达地区好的车比较多,一般的车比较少,有些人的素质比较高,但是一些不是很现代的地区情况又是不同的。所以,是不是可以在整个浮动的费率出来之前,能在不同的地区有一个试行的过程,这样我们也可以同时积累相关的数据,使我们最终在全国推行的浮动方式能够科学合理。

  第五,因为今天讲的是浮动的办法,我们也关注到不仅是浮动费率的问题,包括交强险的整个条款还有相关的费率的赔定,有关消费者都提出了一些意见。我们说交强险是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实际上有社会保障的程度在里面,而且是一种政策新的制度,作为交强险里的相对人,它也承担了很多责任,包括政府强制性的规定。你如你要不办交强险不予登记,不予年检,而且有相应处罚。如果你不挂保险标志的话,包括扣车,包括警告,包括罚款。这里面对于相对人的约束是很大的,在这方面,如果我们有国家的强制力来实行的这样一个保险制度,我们在推行的时候应当更多的听取消费人的意见,这样使我们依据国家强制力推广的制度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从法律上来看,交强险还是它的费率,实际上它是一个行政许可过程。行政许可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相对人提出一些意见的话,有关部门应该进行听证。这里面也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同样,作为较强险,它实际上涉及广大的公众利益。所以,参照有关价格法的规定,在制订有关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应的政府定价或者相关的政策的时候,就要听消费者意见,它采用的是应当的词汇。消法里面也规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还有政策出台的时候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用的都是应当。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觉得应当有一些比较严格的程序上的规定。我们也关注到现在交强险有关条例里面,用的是可以,是一种比较柔性的规定。操作的空间也是比较大的。我们觉得如果社会的反响或者争议不是很大的话,选择方式也是可以接受。但是如果反响比较强烈,公众非常希望能够了解各方面的情况的话,我们建议最好采取公开透明的一些程序规则,比如说听证制度能够引入进来,这样能够平息有关的纷争。

  第三个,从现在交强险有关的情况来看,刚才陈强先生也提到,不管精算模型怎么样,你的计算方法是不是科学,最关键的还是数据的问题。我们说交强险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它数据的准备肯定是不够翔实的,我们主要还是依靠过去的商业三者险,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就会使我们最终的计算结果产生一些偏差,因为毕竟里面还有很多相应的制约因素。所以,从有关数据的情况,制订它的依据来看,也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的过程是不是可以在广大公众知晓的情况下公开的进行。

  第四个,现在消费者的意见一个是认为费率的构成不是很明晰,另外,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它所需要的经营成本的限额不明确,救助基金的限额不明确,无责财产赔付大家认为不是很合理。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面意见都有。我觉得可以通过一定的沟通的模式共同来讨论,既来解释我们现行的一些做法,同时也听取大家的意见。

  第五个,刚才也有不少专家提到国外的情况。但实际上,国外的大部分地区保费比较低,保额还是比较高的,按照目前我国交强险的情况,保障的最高限额是六万块钱,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它对于人身伤害,伤亡的规则里也提到赔付起码二十多万,所以,这里面有一个巨大的差距,这种差距需要相关的投保人要从其他的渠道,包括商业三者险获得补助,所以,这样可能就使交强险失去了它最初推出的意义。这是一块。从国外的情况看,我们是不是需要提高保费。第二,有的国家不单是保障第三者的利益,它对于车上的人员也有相应的一些赔付。第三,有的国家保障除了生命也有财产的保障,采用充分保障的原则。当然,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基本保障的原则。第四,一些国家在推广交强险的时候,采用听证制度,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所以,我们觉得可能我们在谈论上涨浮动的时候,有些同志提出来我们是不是几倍的来翻,我们也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新的机动车大量的产生,新的车型不断的出现,现在基准的费率还没有得到一个比较好的确定,所以,有相当多的与国外不同的因素作这里。那么,我们引入相关的国际方面的制度的时候,也就应该全面的来考虑。实际上,我们国家现行的交强险的制度与国外的有关制度也存在着差异。所以,既然存在差异。那么,在引进的时候不但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也要考虑我们国家的投保人的情况,以及整个的国情来具体的确定。实际上,在具体操作上,有的同志提出来,是不是有关法规规定了,我们就必须要做,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实际上现在很多的问题在法规上是有规定的,但是也还是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比如说像救助基金的问题,还有要求保险公司商报数据是四月,现在改成八月。

  另外,道交法里76条有些解释,如果出现了人身和财产问题的话,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最后的条款又规定了,实际上76条里没有说你有什么样的免责的情况,但是在最后的条款里它就说有责任情况下赔多少,没责任情况下赔多少。所以,它都是有一个相应变通的。所以,我们觉得在具体的交强险的费率条款以及浮动的费率方面,浮动制度的具体制订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中国的国情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我们也认为应当更多的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特别是应该采取公开透明的听证制度,也希望能够跟保监会进行沟通。好,谢谢大家。

  袁力:

  好,谢谢陈剑主任。刚才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内到国外,从行业到整个社会公众的角度都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而且有的意见我们看到,很多的意见大家非常一致,也有很多意见大家是各持不同的观点,这也就给我们保监会带来一个兼听则明的作用。接下来,我们将会对各位专家宝贵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整理,以便我们认真的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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