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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服务
      来源:新华网  田雨   2007年07月02日 09时0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农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合作社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自7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这部法律,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法律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这部法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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