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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民工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今起实施
      来源:新华网  谭博文 刘翔霄   2007年07月02日 10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农民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新华网太原7月1日电(记者谭博文刘翔霄)一部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条例》为在山西就业的农民工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

  据山西省人大介绍,《条例》涉及农民工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重点保护农民工劳动、工伤、养老、医疗和生活居住等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农民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这项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针对一些用人企业以试用期为名坑害农民工。调查表明,农民工务工基本上为季节性务工,工期短且流动性强,技术要求不是很高,不需要过长的试用期。

  《条例》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的公共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工的工资的确定、增长与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条例》对工资支付保障和监控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条例》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以农民工务工所在地同行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确定。

  《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增长与本单位其他城市职工同等对待、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要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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