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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监控全城 成都规定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07年07月02日 10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摄像头”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隐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3600多处“天网”摄像头遍布中心城区,单位和小区的电梯轿厢、过道、办公室的摄像头更是难以计数。单位内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街面犯罪,这些摄像头在“打造平安成都”的工作上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生活在密集的摄像头下,我们的隐私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答案是肯定的。市政府出台的《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今天将正式施行,“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原则被写入了《管理办法》。

  一块心病:

  “堵住”窗口的摄像头

  铁律出台不必再担心

  家住南门的林先生一直有块心病:窗外有一个摄像头。“什么时候安装的我都不记得了,只是有一天我站在窗边抽烟,突然看到摄像头在转动,立即惊出一身冷汗。”林先生说,他家住在3楼,与摄像头的高度大致齐平。后来,他每每想起此事便觉芒刺在背,仿佛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眼皮底下显现了,所以后来他养成了随手拉窗帘的习惯。

  安装在街面的摄像头,其实是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但是林先生不用担心,因为从今日起,“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已经成为这个系统的铁律。

  隐私画面:

  不得储存不得外传

  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这是《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的“遵循原则”。成都市天网办工作人员江鹏告诉记者,《管理办法》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其中之一便是对涉及公民隐私的画面,绝对不能储存和外传;至于擅自复制、传播或买卖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更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

  这样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天网”,也适用于单位、小区等自行在公共场所建设的摄像头。对此,成都市公安机关将负起监管总责。

  天网图像:

  跨部门调用须警方批准

  有效保护隐私权

  预防和打击犯罪、辅助警方开展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我市的“天网”对社会安定、城市管理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是在打击街面犯罪分子的时更是起到了高效率作用。

  《管理办法》规定,各政府部门,如城管、防汛、环保、交委、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使用调看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天网”图像,以便实现资源共享。但跨部门调用“天网”图像时,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此,江鹏认为,这是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必要之举。本报记者宗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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