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来稿选登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反垄断法出台三大难点须破解
·律师、专家谈律师地位与律师...
·北京法院首用“刑事和解”制...
·信产部即将出台最新漫游资费...
·重庆法律援助制度重大改革:...
·云南法院审理警察涉黑案 公...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号牌不...
·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国务院:...
 — 本周来稿选登热点 ———
·试论农村非法买卖土地问题的...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
·关于正确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
·应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转让—...
·马成福——论刑事被害人国家...
·陈红元——关于正确调处理社...
·张水学 刘杨萍——未成年...
·浅析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机制—...
 
 — 新法速递 ———————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大连市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张贞哲——国际反倾销对江苏纺织业企业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2007年07月02日 15时1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外经外贸 
 “反倾销”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大,国外对我出口产品的倾销指控逐年递增。世界各国出于各自不同政治和经济利益需要,在世界反倾销法律和本国反倾销措施的保护下,频繁对我国低成本高效率的纺织业出口产品采取行动。在这一过程中,江苏纺织业企业深受其害。江苏纺织业企业如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相关规则,获得相应的权利和地位;如何坚持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营建有序的外贸环境。纺织业行会如何利用其非官方、组织性优势,维护其行业利益。国家采取何种政治、经济、法律手段帮助江苏纺织业企业摆脱反倾销困境。这些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反倾销与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对江苏纺织业的影响

  反倾销制度首先起源于国内法。1904年加拿大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频繁,各国为了抵制外国出口倾销,保护国内工业,纷纷出台反倾销国内法。在这一过程中,纺织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往往成为后进国家(这些国家通常也是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用以打开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主导产业。另一方面,由于纺织品单位利润较小,纺织品贸易的盈利往往是通过扩大销售量来实现的,这也容易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形成冲击,造成进口国纺织工人的大量失业,进而对进口国政府和议会造成压力。因此外国纺织品往往既是进口国经济萧条的替罪羊,又是进口国反倾销措施的受害者。

  为了避免与减少反倾销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各国在1947年制定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第6条???规定了反倾销的一般原则,从而使反倾销有了统一的国际法规范。但GATT中的反倾销仅有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为此,反倾销法经历了多次修订。

  目前的世界反倾销法律体系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文件中的《关贸总协定》、《关于履行〈关贸总协定1994第6条〉的协定》以及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倾销的认定。2、损害的确定。3、国内产业的定义。4、调查和证据。5、临时反倾销措施。6、价格承诺。7、反倾销税。8、期限与审议。9、司法审查、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为。10、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和争端解决程序。此外,WTO《反倾销协定》还就反倾销公告和裁定的解释、发展中国家成员、协议的效力等有关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反倾销活动都应遵守这一制度。

  江苏是我国的出口大省,尤其是纺织品的出口。从制造业各行业的排名来看,纺织业长期是江苏制造业的龙头老大。2002年完成增加值361.89亿元,比1998年增长60.3%,占全省制造业总量的11.2%。从出口额来看,2005年江苏纺织品出口首次超越浙江,居全国第一,达18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29.7%,出口额占全国总出口额的16.6%。2007年1月至4月,在人民币升值对纺织品出口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江苏纺织品出口仍比去年同期增长18.2%,达59亿美元。因此,江苏作为纺织业大省,纺织业出口产品因反倾销遭受的损失,要远远超过其他产品,也要远远超过其他省。

  首先,纺织品反倾销对江苏纺织品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2006年,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聚酯短纤反倾销正式立案,成为我国纺织品对美出口遭遇的反倾销第一大案,该反倾销案涉及我国企业上百家,其中大部分都是江苏企业。如果反倾销成立,我国出口美国的聚酯短纤将会被征收101.52%的平均反倾销税率,我国企业的损失将在6600万美元以上???。

  其次,纺织品反倾销同时对江苏造成诸多间接影响。例如,严重挫伤了国外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纺织品屡遭反倾销,不少投资者不得不抽回资金,转向其他国家。反倾销使部分纺织品的国际市场不断萎缩,导致出口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甚至停产,工人下岗失业。

二、江苏纺织业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原因

  纺织品频频遭到反倾销立案调查是诸多原因合力作用下所导致的,除了进口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我国纺织业低价竞销、出口过于集中等经济诱因外,更值得重视的是其法律诱因。

  (一)宏观角度:反倾销是GATT框架下控制进口的合法手段,我国政府也在“入世”文件中承诺允许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在反倾销时可以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待

  首先,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三种合法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一。随着关税降低及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尤其是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的限制使用,反倾销既是进口国抵制不公平竞争贸易行为的法律措施,也是进口国用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主要手段。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进一步增长,反倾销协定中未明确规定之处给予反倾销调查者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针对我国纺织品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逐渐增加。

  其次,根据GATT第6条以及《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某一成员国市场,对该国的相同或相竞争的产业造成威胁或造成实质损害,如果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的话,进口国就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减少损害,促进公平竞争。认定倾销的关键是确定“正常价值”,根据WTO协定有三种计算方法:(1)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国内正常市场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或缺乏可比性,则(2)“相同产品出口到合适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但“该价格要有代表性”,(3)推算价格,即“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销售及其他的费用和利润”。

  中国同意从入世起15年内,世贸组织成员在反倾销时可以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待。这意味着在决定中国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进行产品价格比较时可以不采用该产品在中国国内的价格,而是采用对待“非市场经济”体制出口国的两种方法:一是替代国价格。即进口国选择一个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第三国,以该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有关产品的正常价值。二是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该产品的各项投入,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再加上利润和企业管理费来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种两种计算方法都对我国十分不利。

  首先,中国纺织业的低劳动力成本与欧美等国选定的高劳动力成本的“替代国”可比性不足。如果采用替代国价格方法,很容易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纺织业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纺织业产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倾销,使中国的纺织品丢失竞争优势,也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其次,中国纺织业产品的亏本销售与WTO反倾销法认定的倾销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经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如果按照市场经济的方法计算,公司在国内外以同一价格亏本销售,不能认定为进行倾销。如果采用结构价格,由于正常价值是欧美等国以自身为准认定的合理成本和利润,而不以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为准,因此中国只要亏本销售就可以认定为倾销。

  (二)中观角度:纺织品行会建设不力

  根据原外经贸部的规定,发生外国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案件,主要由各进出口商会负责组织协调应诉工作,但目前我国纺织品商会作为所有纺织品进出口企业的行业协调组织,不仅在组织范围上不可能覆盖所有的出口企业,而且出口商会本身因人员和业务知识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对纺织业的实际生产和经营状况熟悉程度也很有限。因此,对纺织更为专业的纺织业行业协会理应承担起规范外贸秩序,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及时支持、指导企业应诉,为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人力帮助等方面的责任。

  然而,我国的行业协会大都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转变而来,纺织品行业协会也不例外。民间色彩淡薄,行政色彩浓烈是其特点,这样很不利于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

  (三)微观角度:纺织业企业内部制度与市场经济没有完全接轨,应诉积极性也不高

  我国的纺织品企业大多没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记帐,因而其要求市场经济地位的请求屡屡被西方国家驳回。原因在于国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别:《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强调会计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与真实列报原则;《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资产的会计计价必须是公允价值,财务报告披露必须遵循公允列报原则???。目前,我国不少企业的土地、厂房,很多是以前国家划拨的,并不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的,经过多年的折旧后,即使现在办理产权证,企业补的地价也很低。而国际会计准则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对资产评估作价。这样一来,价格相差就比较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也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提供的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因而企业被否定了市场经济地位,不得不采取替代国制度,确定正常价值。而选择的替代国又与我国的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接受反倾销调查的败诉。

  另一方面,纺织业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也是许多反倾销案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主要原因之一。涉诉企业缺乏全局意识,不习惯依法办事,受到反倾销指控时不是精诚合作,而是相互推委,或是寄希望于通过政府间的交涉促使进口国政府收回成命。原因主要是由于反倾销诉讼成本较高,而江苏纺织业企业又以中小企业为主,单家企业无法独自承担20万美元到5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因此涉诉企业普遍抱有“搭便车”心理,等着别的企业应诉成功而搭便车。放弃应诉等于放弃合法的申诉权利,其危害很大,往往导致进口国采用投诉方单方面掌握的资料,或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或选择不合理的替代国作出裁决,使裁定的倾销幅度远远超过实际情况,导致涉诉企业被迫退出出口市场。我国在1994年原外经贸部就颁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规定了出口商与生产商应积极应诉,不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的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而且,鉴于应诉情况并不理想,1997年原外经贸部又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的通知》,但中国企业仍不乏不应诉的情况。

三、我国政府、纺织业行会及企业应有的法律对策

  我国政府、纺织业行会及企业应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采取法律对策,积极预防和应对来自国外的反倾销,减少损失,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对外出口贸易发展之路。

  (一)微观层面:

  首先,纺织业企业要转变经营理念。根据《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2条,在确定“倾销”时通常是将被控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可见,倾销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被控产品的出口价格。江苏纺织业企业要避免受到国外的倾销指控,关键就是要确定合理的出口商品单位价格。纺织业企业在出口贸易中要掌握出口商品的真实成本,科学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外合理报价。出口产品竞争应由价格竞争逐步向质量、技术、服务、品牌等非价格竞争转变。

  其次,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制度化。财务会计信息全面反映某一单位一定时期内的资金状况、经营过程及经营成果,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连续性、量的确定性和时效性,在反倾销方面对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倾销数额的确定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诉讼价值。在反倾销诉讼中,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是能够说明我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唯一方法。因此要求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并保证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

  另外根据欧盟在1998年颁布905/98号法令???,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而欧盟认为只有满足五个方面条件的企业,才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其中对会计的具体要求是: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该账簿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同时企业在过去的非市场机制向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应存在重大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当然,这也有赖于国家立法,逐步实现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再次,纺织业企业应提高应诉意识。积极应诉是大势所趋,也是保护我国纺织业的必要手段。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贯彻“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对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在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进口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当然,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二)中观层面:

  纺织品行业协会作为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转变而来的民间组织,需要进一步改革协会的职能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而很好地应对反倾销。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运作模式,学习台湾地区的行会组织经验,探索组建江苏纺织品行业协会。

  首先,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主要依靠纺织品行业协会完成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公布。纺织品行业协会作为整个出口国纺织业企业的代表,可以充分利用其与进口商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可能影响纺织品出口的反倾销的信息,如各国、至少是主要出口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政策、判例,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行业协会根据收集的信息,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和反倾销动向,研究制定出口策略,建立反倾销信息研究中心,对一些管理规定如质量监督、价格协调、对侵犯知识产权者的谴责和处罚机制以及赔偿制度等方面加以编纂,作为行业的指导原则和企业的行为规范。从而形成一整套预警机制,将反倾销诉讼消灭于萌芽状态。

  其次,在反倾销诉讼发生时,从动员企业积极应诉,到组织企业协商反倾销事宜,协调出口价格,参与纺织品行业的产业损害调查,都要依据纺织品行业协会才能做到有组织,按程序从容应对。行业协会在应诉的具体方式上还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技巧。由行业协会组织成立应诉小组,利用客户出口应诉,将矛盾转化为当地制造厂商与进口商之间的矛盾,从而使进口国不得不保持谨慎的态度,公平裁决,以防无端伤害其中一方。

  (三)宏观层面:

  1、立法方面

  (1)继续对纺织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的入世承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我国的纺织业一直受到国家关税和非关税的高度保护,并且在纺织业的重大结构调整过程中,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产业和贸易支撑政策,如财政补贴、贴息贷款、出口退税、土地置换、借壳重组等,涉及面广,力度较大。入世后,纺织业立法虽然在不断完善之中,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中计划经济的色彩依然存在;注重事前审批管理,忽略事后监督管理;内外管理有别,缺乏透明度;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重等。这些法律文件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在直接控制和干预纺织业企业的生产,和WTO规则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违背之处。

  因此当前,纺织业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应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国民待遇等原则。世贸组织要求共同保证各成员之间的经贸往来建立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确保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这就要求我国纺织业立法要由过去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主体立法、纺织品内外贸分别立法、纺织品贸易利用外资与国内投资不同待遇等,统一到针对某一事件或行为立法。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要一视同仁。

  二是加强纺织品贸易支持与保护立法。我国是纺织品贸易大国,江苏又是纺织品贸易大省,纺织品贸易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给予第三类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运用好对我有利的立法空间,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支持和促进纺织品贸易的发展。以纺织品贸易补贴为例,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只有不可诉性补贴是合法的,因此我国应适度增加不可诉性补贴的力度和范围,具体来说就是增加新兴纺织品工业的科研和开发的补贴,对经济薄弱的落后地区的补贴,对纺织工厂污染的环保补贴,以及所有企业、产业的非专项性的不可诉补贴。再如纺织品贸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及通过债务追偿减少和挽回外贸企业在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纺织品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规模存在剧烈反差,承保规模小是我国纺织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落后最主要的表现。江苏可以制定单独的法规、规章,如《江苏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建立政策性出口信用体系和外贸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科学管理;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和市场营销意识,不断拓展承保领域;等等。

  三是增强法律的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是国际贸易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过去,规范我国纺织业的法律与政策的透明度不够。即使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存在公布不及时、查询不方便的问题;同时程序性原则多由内部文件规定,管理人员“内部掌握”,自由裁量权大,缺乏公正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该遵守透明度原则,公开公布所有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任何世贸组织成员、企业及个人都能从网站、公共出版物上获得中国立法的最新信息。这有利于在发生反倾销诉讼时,进口国能够轻易地确认出口国不存在政府补贴或补贴在世贸组织允许的范围内。如进口国对落后地区的补贴是依中性客观标准划定,落后地区的困难不是临时性困难,各项标准在法律、法规和其他官方文件中存在明确规定。

  (2)建立与WTO规则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及认证制度。社会责任标准是国际上新兴的企业认证制度,它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范围涉及雇佣童工、健康安全、保险、劳动条件、环境、工作时间和报酬标准等方面????。纺织业作为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部分企业为追求超额利润,不但尽可能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对劳动者的医疗工伤保险,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也不闻不问,导致劳动力成本不正常地低廉。纺织业企业在社会责任标准方面的失格,往往成为国际上针对中国纺织品提出倾销指控的重要不利证据。我国以《劳动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法规为标志,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基本取向的劳动法律体系,但在具体的法律执行方面却大打折扣。因而,一方面立法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及认证制度,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也要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以尽量减少我国纺织品遭遇外国反倾销的机会。

  此外,我国还可以通过多边与双边途径防止进口国滥用反倾销措施,尽快扭转我国成为头号反倾销重灾区的被动局面。

  2、行政方面

  (1)争取市场经济待遇。这主要涉及政府行政职能和行为方式的转变。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其运作的一般规律,政府不应该直接对企业的生产产量、产品价格等方面进行控制。因此在纺织品出口管理方面,政府应避免采用直接的行政手段对企业的进行产量和价格控制,并应改革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重新审定棉纺、毛纺、化纤三大能力的审批,增加和扩大企业的出口贸易经营权。在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要求下,我国将逐步取消丝绸的国营贸易制度,对棉花的国营贸易比例限制在33%以内,对羊毛、毛条的指定经营也要放开。同时在过渡期内逐步提高棉花、羊毛、毛条的关税配额????。到2005年1月1日,我国已完全取消在丝绸领域的各种主动限制,包括取消在出口环节征收的各种费用。蚕丝类商品的经营权也在同期放开。另一方面,我国通过修订《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出口经营限制,2001年10月1日,我国根据该《办法》取消对坯绸产品的经营资格管理限制。

  (2)控制纺织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反倾销分为数量反倾销和价格反倾销。在应对数量反倾销方面,主要依靠纺织品行会的力量,做好协调生产,调控出口方向的工作,防止出口纺织品集中于某一国的市场,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在应对价格反倾销方面,主要依靠政府及立法机关,依《价格法》、《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劳动法》来实施。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要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产品的价格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执行《劳动法》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保障纺织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血汗工厂”的泛滥。

  (3)建立反倾销的应对基金,以解决在以往的反倾销诉讼中所面临的资金不足的窘迫。在具体方式上可以将基金下放给纺织品行会,便于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在纺织品的反倾销诉讼中。

四、结语

  世界贸易已经进入低关税时期,反倾销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手段,容易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利用。江苏纺织业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需要了解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行业自律。纺织业行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政府无法起到的特殊的协调作用。国际反倾销法律体系需要持续的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协商,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和自身相关机制的修改工作,维护并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和国家利益。

注释与参考文献

  参见肖伟:《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其他国家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刘仁山:《国际经济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参见马晓玲、胡玉霞、吴一鸣:《WTO的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192页

  新浪网:《我纺织品对美出口遭遇反倾销第一大案》,2006-7-18

  刘仁山:《国际经济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梁学超:《浅议如何构建反倾销会计机制》,《国际经贸》2006年第14期

  参见马晓玲、胡玉霞、吴一鸣:《WTO的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185页

  参见肖伟:《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欧共体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95-96页

  参见聂资鲁:《论WTO规则对我国纺织业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及对策,《河北法学》,第2005-6期

  参见李双元、蒋新苗:《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兼论中国入世后的应对措施》,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99页

  宗泊、谭振波:《析WTO框架内的国际劳工标准》,《河北法学》,第2006-1期

  参见马晓玲、胡玉霞、吴一鸣:《WTO的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1]刘仁山:《国际经济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马晓玲、胡玉霞、吴一鸣:《WTO的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肖伟:《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其他国家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4]肖伟:《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欧共体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5]李双元、蒋新苗:《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兼论中国入世后的应对措施》,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6]刘嵩、熊春萍:《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商业研究》,第2002-5期(上半月版)

  [7]栾信杰、申兵:《中小企业如何避免国外反倾销诉讼》,《对外经贸实务》,第2000-9期

  [8]梁学超:《浅议如何构建反倾销会计机制》,《国际经贸》,2006年第14期

  [9]阮兢青、王建:《WTO下的美国和欧洲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对策》,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0]邓芳:《正确认识和应对对华反倾销》,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1]聂资鲁:《论WTO规则对我国纺织业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及对策,《河北法学》,第2005-6期

  [12]宗泊、谭振波:《析WTO框架内的国际劳工标准》,《河北法学》,第2006-1期

  [13]宋才发:《论WTO后过渡期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法律对策》,《河北法学》,第2006-11期

  [14]宋彦禄、葛壮志:《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入世”反倾销承诺的缺陷》,《中国律师》,第2004-6期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杭州市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实施意见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办法实施 基民可向境外投资
·宁波市(外经贸)使用中央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反倾销界的“老”律师
·商务部:对日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中美纺织品反倾销诉讼终裁 中国企业首获零税率
·国家发改委:我国钢材将面临更严峻反倾销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