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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用“刑事和解”制度 被告被谅解轻判
      来源:北京青年报  侯毅君 陈锦新   2007年07月03日 09时2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刑事和解”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昨天,北京东城法院刑一庭首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一名可以判处实刑的盗窃被告人依法判处了缓刑。据介绍,东城法院刑一庭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和解从宽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处于试行阶段。

  被告人罗某曾在被盗单位工作,其在辞职后的一天,利用未交回的钥匙进入原单位办公室内,窃得原同事孙某及单位的摄像机等共价值7475元的物品,同时还使用原单位电话拨打声讯台话费累计681元。案发后,罗某被抓获。

  罗某归案后,其家属积极向孙某及单位进行了赔偿,孙某及单位出具书面和解意见,希望司法机关不追究罗某的法律责任。

  受理此案后,东城法院刑一庭在向孙某及其单位负责人核实上述情况的同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所对罗某进行社会调查,在全面判断分析罗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基础上,决定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案件进行审理。

  正式开庭前,为进一步促使被告人诚心悔改,法庭特别安排被害人一方与被告人及家属见面,并邀请公诉人、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所所长、监狱矫正干警、司法助理员、社区主任等相关人员一同参加。

  庭审开始时,被告人罗某当面向被害方诚恳道歉,并失声痛哭。被害一方当庭表示对被告人的谅解,并请求法庭对罗从轻处罚。随后,法庭听取了司法所人员对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日常表现、经济状况、性格特点等调查情况。最终法庭综合案件起因、犯罪手段、自首等情节、危害后果、被害人意愿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依法对在押的被告人判处缓刑。

  据介绍,法庭还为被告人建立了缓刑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要求其定期向法院进行思想汇报。

  承办此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今后,只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并且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都会考虑启用刑事和解制度,被告人都会得到从轻甚至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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