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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辽宁首例环境污染伤害案终审判决
      来源:辽沈晚报   2007年07月03日 14时0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环境污染”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辽宁首例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历3次一审判决、2次撤销一审,1次终审判决。

  这是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经过3次一审判决、2次撤销一审,又经过1次终审判决,历经4年诉讼。

  打官司时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少年还健在,然而官司没打完,少年就离开了人世。父母尽管为此获得了10万元补偿款,然而还在为爱子的突然离去继续申诉讨说法。

  这是辽宁首例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怀孕油印工生下贫血儿

  昨日,谢成江夫妻含泪向记者介绍了儿子患病以及痛失爱子的前后经过。

  今年41岁的谢成江与妻子赵某都是葫芦岛某企业职工。1991年5月,怀孕3个月的赵某被安排到企业办公室从事复印、油印工作,至1993年6月离开该岗位。赵某在怀孕及哺乳期间接触使用的复印机为日本生产的美能达650Z型复印机,复印机使用的墨粉为同品牌。1995年10月5日,儿子被权威机构诊断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因为后天性,非遗传。此后夫妻俩开始了9年的为儿寻医治病之路。

  “我怀孕期间没生病,没吃过药;丈夫不吸烟,家里没装修,后来想到肯定与我在怀孕与哺乳期间从事复印与油印的工作有关。”赵某回忆说。

  为了掌握充足证据,谢成江找到了妻子曾操作过的那台复印机和墨粉,但墨粉瓶上无中文,经请人翻译后得知该墨粉的主要成分为苯乙烯,注意事项中有“小儿切勿接触”等字样。

  状告单位官司打了四年

  2003年9月,谢成江全家将该企业告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企业赔偿儿子的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33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8万元。对此判决双方都不服并上诉,省高法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葫芦岛中法将此案移交给连山区法院审理,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04年6月29日,谢成江的儿子离开了人世。2004年12月,连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企业补偿12万元,双方还不服继续上诉,葫芦岛中法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5年11月14日,连山区法院重审判决该企业补偿10万元,双方又都不服上诉,葫芦岛中法于2006年3月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决定。

  成首例环境污染伤害案

  本案的代理律师冯树仁说:“这是辽宁省首例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案件本还应该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开庭审理,但此案却由区法院作一审,中级法院作了终审,显然是程序不合法。”

  目前,谢成江为此已经再次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正在审查之中,对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有待作出决定。本报对此将继续给予关注。驻葫芦岛记者冯玉兴

  法院观点

  被告应告知粉尘存在

  葫芦岛中法认为,赵某在怀孕及哺乳期间从事复印工作的复印机存在粉尘释放现象,其成分含有苯乙烯等物质;其子出生后经诊断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事实存在;但对赵某所处的工作环境是否因复印机的粉尘释放导致不良变化,从而严重影响生存现象,本案尚不能认定为环境污染的特殊侵权。因此谢成江夫妻有义务证明该复印机运行中,存在释放粉尘并达到国家禁止的标准,致赵某的工作环境内存在污染。同时该公司未能说明该复印机的出处以及存在释放粉尘的现象,赵某却在此环境下工作,依照公平原则,化机公司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一审判决化机公司一次性补偿1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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