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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我们向香港学什么
来源:法制网 秦奥蕾
2007年07月03日 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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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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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已十年。十年间,香港社会各业成就明显。其中,推广平等就业机会、反对就业歧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也同样引人注目,很多立法及其实践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
社会经济的发展是香港上个世纪下半叶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绩。在经济繁荣的背后,香港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也同时存在着。例如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殊学校开始涌现,一般的普通学校不招收有残疾的孩子。学习计算机科学和信息技术专业的本科生中只有25%的女性,学习工程和技术专业的本科生中只有20%的女性,最好的高中仍然偏向录取最优秀的男性学生。在香港新界,妇女没有资格申请香港原住民的小型房,这种房子相当于政府住房。有政府数据也表明,在中等收入阶层中,女性的平均薪酬明显比男性员工低。这些社会性的歧视现象与行为影响了香港社会的协调发展,为香港稳健的经济运行带来了隐患。但事实上,香港回归之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已经适用于香港,其中有多处反歧视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中也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平等权利,这一平等当然涵盖了就业的平等。因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国际公约及宪法性法律实施的背景下,从改善和稳定香港的就业秩序和就业环境的内在需求考虑,香港政府展开了积极的工作反对就业歧视。
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香港针对反就业歧视问题相继制定了三部专门法律,即《性别歧视法例》、《残疾歧视法例》、《家庭岗位歧视法例》。根据《性别歧视法例》,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及怀孕而给予的歧视。该法例既反对对女性的歧视、也反对对男性的歧视。《残疾歧视法例》是为保障残疾人士避免因其残疾而受到歧视、骚扰及中伤而制定的。根据该法例,“残疾”的范围很广,可以包括身体或心智机能的全部或部分丧失以及疾病等,不仅现存的残疾视为“残疾”,更包括曾经存在的、将来可能存在的或被认为存在的残疾。《家庭岗位歧视法例》是为保护那些具有“家庭岗位”人士的就业权利制定的,所谓“家庭岗位”则是指负有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根据该法例,如果有雇主认为有孩子需要照顾的妇女不能出差,而将其调往较差的职位,就构成歧视。这三部法律给予了香港反就业歧视领域的最实效的法律支持,使得香港社会中相对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得到比较有效的疏解。
香港于1996年建立了上述法律的执行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其职能主要包括处理投诉并实施调解、法律诉讼协助、推广平等机会、培训和顾问服务、就有关平等机会及歧视的课题进行研究等。处理投诉是平机会执行三项法律的最重要的工作方式。有数据表明,平机会自1996年成立以来,截至2006年11月底,已处理了超过7500宗的投诉个案。在处理这些名目繁多的个案时,平机会引入了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来解决投诉人和答辩人之间的纠纷。平机会认为调解既能解决争端,又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彼此了解、消除误会,还省却了打官司带来的巨大成本。因此,调解是一个极好地解决就业歧视投诉的方法。在平机会处理的投诉中,有超过六成是通过调解成功的。但当案件具有代表性、而且复杂困难的情况下,平机会也会协助当事人去法院打官司。例如在香港社会比较有名的“中学生学位分配性别歧视”案件、“部队招募残疾歧视案”等都是在平机会的法律协助下获得胜诉的。此外,平机会通过各种有效的活动来推广平等机会,使平等非歧视的观念深入社会人心,还对企业和各种团体进行培训和顾问服务,尽可能减少歧视发生的机会。平机会成立十年间,为反对香港社会的歧视、推进香港就业平等机会的实现进行了努力的工作,赢得了社会民众的信赖和良好评价。
现在在香港,当某人在就业过程中认为受到了歧视和不平等的对待时,他既可以依法到平机会去投诉,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进行诉讼。所以在香港,居民反就业歧视的道路是很通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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